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离婚后背上夫妻共同债?竟是未终止循环贷款惹的祸

2023-07-24 17:02:00 来源:《云南法制报》
分享:
-标准+

离婚后还要对另一方所负之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吗?那么如果另一方使用的是双方在离婚前办理的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循环用信(借款)的贷款呢?近日,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已经离婚的李某与何某共同偿还欠付原告的借款本息11万余元。

2021年11月11日,李某与何某的婚姻走到了终点,双方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债务分担达成一致协议,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后来,因何某欠债,李某接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李某认为何某在离婚后的欠款与自己无关,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经法院缺席审理查明,在李某与何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何某于2021年2月23日,以生产经营周转为由,通过线下向原告申请金穗快农贷业务,申请金额为30万元,期限为36个月,李某同时签字确认该债务为夫妻家庭的共同债务且对该债务负连带责任,承担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2021年3月15日,经银行审核,批准其贷款额度为11.4万元,并通过线上与何某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额度有效期自2021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4日止,用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方式,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并于当日发放了贷款11.4万元。2022年2月23日,何某归还了借款(双方协议离婚后)。2022年4月3日,何某再次向银行申请二次用信借款11.4万元,后未按照《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还本付息,经银行催收无果,故引起诉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与银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何某发放了贷款,何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何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欠付的贷款本息,李某签字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对该债务负连带责任,承担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何某申请第二次用信借款11.4万元,虽然发生在2人协议离婚之后,但该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是基于双方离婚前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产生的,且合同中明确了借款额度在授信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李某与何某协议离婚后也未与原告解除或终止合同,故李某应与何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李某承担还款责任后,可以就其承担偿还的部分向何某追偿。判决作出后,李某、何某均未上诉。

释法

本案涉及两个独立的合同,即李某与何某达成的关于身份、财产关系的离婚协议和两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基于合同的相对性,李某与何某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对双方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不具有约束性。生效的合同未经法定或者当事人合意解除,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借款合同的主体一方为银行,一方为李某与何某,双方离婚后,该合同仍在授信有效期内,对李某、何某仍有约束力。故法院作出让李某、何某共同偿还借款的判决。法官提醒,在生活中处理离婚事务时应将涉及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及时行使告知义务,并进行妥善处理,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纷争。

(2023年7月24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张恒 通讯员 洪彩云)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