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离婚后继续赡养前妻母亲索取费用获支持

2023-07-21 16:49:50 来源:《河南法制报》
分享:
-标准+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姜某和史某登记结婚,婚后与史某父母共同生活。同年5月,两人生育一子。2010年12月,史某的父亲去世。

2014年6月,史某与他人网恋,离开了家庭。2015年7月,法院判决姜某和史某离婚。之后,史某重新组建了家庭,对儿子和母亲不管不问。史某的母亲王某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姜某不忍心弃之不顾,遂一直照顾王某,其饮食起居、看病送医、日常消费均由姜某承担。

2022年2月,史某开始与王某共同生活居住。今年3月,王某因病去世。姜某认为,自己单独照顾王某7年多,付出了大量时间、精力及金钱,这笔钱理应由作为女儿的史某承担,遂向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史某向自己支付因扶养王某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1万余元。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姜某是逝者王某的上门女婿,结婚后,在女方落户,与王某共同生活,形成家庭成员关系。因此,姜某对岳母王某有一定的赡养责任,这是姜某与史某结婚产生的附随义务,这虽不是法定义务,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符合我国农村入赘女婿赡养岳父母的善良风俗,同时,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姜某与史某离婚后,主动代替史某履行赡养王某的义务,直到2022年2月。此段时间内,姜某对王某的赡养已不是附随义务,其主动赡养王某的行为,必然使史某获益,因此,史某应当支付姜某因赡养王某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关于姜某赡养王某支出的费用,法院认为,被告史某离家的时间为2014年6月至2022年2月。2015年7月,原、被告经判决准予离婚。参照历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姜某赡养王某支出共计7万余元。在此期间,姜某领取了王某、史某的低保补贴、残疾补贴、养老补贴及其他收入共计5.3万余元,扣除此款项后,姜某赡养老人的合理支出应认定为1.9万余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史某向原告姜某支付1.9万余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管理人没有管理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姜某与史某离婚后,在没有法定义务或其他附随义务的情况下,继续帮史某赡养母亲王某,构成无因管理。史某作为受益人,应当向姜某支付相应费用。儿女应当对年迈的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和善良风俗的要求。

(2023年7月20日《河南法制报》刘震 丁清玲 魏锞)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