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曾某非法采矿一案,经弥勒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情
无证开采白云岩砂石
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曾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弥勒市竹园镇龙潭村委会沟外村凸草坡杨某家承包的耕地上开采砂石,严重破坏耕地资源。
经鉴定,曾某开采的矿产资源是白云岩矿石,采出白云岩砂石料数量13382.7吨,矿产品市场价值187357.8元。
判决
判刑并罚款10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矿产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已达1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曾某认罪认罚,且已将开采的耕地修复,依法可从宽处理,遂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的量刑建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释法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获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023年7月17日《云南法制报》冯岩)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