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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中学生两次盗车肇事逃逸

民警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的损失由家长赔偿

2023-07-07 16:32:50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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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期间,有的孩子宅在家里写作业,有的呼朋唤友出门“潇洒”,更有甚者还盗车肇事逃逸。

案情

3名学生相约盗车肇事逃逸

6月11日9时许,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到当事人陶某报警称,其停放在绿春县人民检察院路口的车辆被撞。

接到报警后,该大队事故值班组民警立即前往现场进行勘查。通过调取沿途视频监控录像,警方很快锁定嫌疑车辆为一辆云G号牌轻型普通货车。

民警联系货车车主杨某了解情况,其表示对这起交通事故毫不知情,他的货车有被盗窃驾驶的嫌疑。民警遂将该案件线索通报给绿春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

6月13日,绿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接到当事人曾某报警称,其停放在绿春县运政小区的车辆被撞。

接到报警后,该大队事故值班组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展开勘查。经现场勘查民警发现,曾某名下云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车身撞痕与运政小区旁公厕墙体碰撞痕迹吻合,但曾某及亲友、同事都表示对这起交通事故毫不知情。

随后,民警调取了事发小区附近的视频监控录像。经分析研判,民警将该起案件与6月11日绿春县人民检察院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联系起来。

很快,在绿春县公安局大兴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该大队办案民警抓获涉案人员任某、李某。

经调查,任某、李某、陈某均为绿春县第一中学未成年学生。6月11日23时许,任某在陈某带领下,盗窃并驾驶杨某停放在绿春县诺玛阿美小区的云G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两人驾车行驶至绿春县人民检察院路口时,所驾驶车辆与陶某停放在路边的云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两人逃逸。

6月13日2时47分,李某在陈某带领下,对曾某停放在绿春县运政小区的云G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实施盗窃。两人驾驶车辆行驶至运政小区旁公厕时,车辆与墙体相撞,两人逃逸。

处罚

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3人盗取他人车辆,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鉴于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民警在第一时间通知了他们的监护人。他们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监护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民警责令监护人对上述几人严加管教。

释法

未成年人违规驾驶很危险 家长要做好监管工作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符合年龄条件在18周岁以上的规定。

日常生活中,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监护,不能让孩子违法驾车上路。如果未成年人驾车发生事故,将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为什么未成年人不能驾驶车辆呢?交警表示有以下原因:

1.  由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自控能力差,喜欢追求刺激,容易超速,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2.  未成年人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且尚未接受过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驾驶技能培训。违法驾驶机动车对其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都是极大威胁。

3.  16周岁以下属于无民事能力行为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责任人。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基本没有自己的收入来源,一旦因过失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几乎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法赔偿事故损失。

交警提醒,暑假到了,希望广大家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不要纵容未成年人违规出行,这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偷开他人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其侵权责任。

(2023年7月6日《云南法制报》通讯员 王欣)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