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用罂粟壳当“调味品” 夫妻获刑并支付10倍赔偿

2023-06-25 16:33:17 来源:《云南法制报》
分享:
-标准+

近日,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7人制合议庭,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这是元阳县人民法院审结首例涉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

夫妻在所售食品中加入罂粟壳

被告人徐某、赵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在元阳县南沙镇经营早餐店。2021年11月,被告人徐某在建水县东门龙井市场购买罂粟壳后加工成粉末,由被告人赵某在熬汤时添加罂粟壳粉,将汤加入米线、卷粉等食材出售。联合执法人员对店内的汤及搜查出棕褐色粉状可疑物依法送检。经检验,送检的汤中检出吗啡、可待因、蒂巴因成分,送检的棕褐色粉状可疑物中含有罂粟科罂粟属罂粟成分。

经统计,2022年7月27日至8月5日,2022年8月10日至8月15日,徐某、赵某销售米线、面条等食品金额为6145元。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有力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审理全程进行庭审直播,并邀请3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工作人员及企业商家、居民代表旁听庭审,有效地延伸审判职能。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判决

分别判处八个月及十个月有期徒刑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赵某长期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徐某、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元阳县级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支付惩罚性赔偿金61450元。

法官提醒

严守道德法律底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2023年6月21日《云南法制报》邓亚芳 李洋)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