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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鸡汤里“加料” 想“拴住”顾客的胃

法院:数罪并罚,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2023-06-14 17:34:35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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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昌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结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案件,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涉嫌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被告人被依法数罪并罚,判处缓刑并处罚金。此次庭审中,法院邀请了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餐饮行业代表等60余人参与旁听。

案情 饭店老板在“清汤鸡”里加料

李某系昌宁县某乡镇一家饭店的老板。2021年,因其母亲咳嗽比较严重,想到罂粟叶泡水喝可以缓解咳嗽,李某便在自家院子种植了半盆罂粟,用于治疗母亲的咳嗽,并将多余的罂粟、罂粟壳、罂粟秆储存于家中。

因饭店经营不善,李某情急之下便想到在烹制“清汤鸡”的过程中加入罂粟壳和罂粟秆“提味”,想以此来“拴住”顾客的胃。

2022年8月3日10时许,李某接到顾客的“清汤鸡”订单一份,遂将两根罂粟枝干和两个罂粟壳加入“清汤鸡”中,烹煮后待出售给顾客食用。

当日11时30分,昌宁县公安局和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现场查获李某烹制好的“清汤鸡”,并提取鸡肉汤1份、鸡肉1份。

经公安机关要求,李某交出未使用的疑似罂粟壳、罂粟秆和罂粟籽共计0.88千克。

判决 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经营者,其应当知道自己在烹饪鸡肉过程中哪些东西是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但其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利用食用罂粟壳可逐渐让人产生依赖的特点,妄图牢牢“拴住”客人的胃,以此招揽客人。

李某在烹饪的鸡肉中添加罂粟壳和罂粟秆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李某非法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种子117.5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

李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扣押的罂粟壳、罂粟秆、罂粟籽0.88千克及清汤鸡肉制品0.26千克,依法予以没收。

释法 我国对罂粟实行严格管控

罂粟是制取鸦片、吗啡、海洛因的主要原料。我国对罂粟种植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除药用、科研和科普教育外,其他单位、个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一律禁止种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该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食用罂粟壳会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长期服用含有罂粟壳的食品,会给人体造成很大的伤害,严重时会引起精神失常、出现幻觉,甚至会呼吸停止而死亡。

本案中,由于李某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罂粟可以用来治病,罂粟壳可以让食品味道更好、可招揽客人,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制品。殊不知,罂粟对人体危害巨大,且我国对罂粟实行严格的管控措施。最终,李某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2023年6月14日《云南法制报》张恒)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