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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车“违停”受损 自设停车“禁区”成被告

2023-05-30 17:33:21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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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过某因他人停放在自家店铺门前的车子意外被砸,从而被搅在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当被问及案件前因后果,作为被告的他满腹委屈,滔滔不绝地讲述起自己的遭遇。

店门总被堵自设“禁区”

过某的店铺开设在一条不算宽敞的小镇街道上,经营情况一般,但由于是父辈留下的房子,不存在房租负担,令人烦恼的是,总有外来车辆紧贴着店铺门口停放,有些“不靠谱”的车子一停就是一两天,还怎么也联系不上车主挪车。阻碍家人进出不说,无形之中挡住了不少潜在的生意。为此,过某没少受家里人的埋怨。

于是过某有了主意。他找来一桶红色油漆,将自家店门口区域用一个长方形框了起来,并连上一个大大的对角线“X”,随后在长方形的边角位置摆放了两个锥桶。在过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禁停”效果确实立竿见影,门口被车堵塞的情况少了很多。

外来车无视“禁区”意外被砸

某天,杨某开车到小镇办事,寻了一圈实在找不到停车的地方,见过某家店铺房门紧闭,门口又空出了一大片场地,便“无视”店门前“禁停”标志,径直将车子停放在过某划定的红“X”上。

停放期间忽然刮起大风,将过某门店顶楼的遮阳玻璃刮落,不巧砸中了杨某停放的车辆,造成该车前挡风玻璃破裂,车顶严重划伤,玻璃碎片散落一地。

杨某办事归来见此情形选择报警,但当天过某有事外出,店内无人值守。考虑到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车损险,杨某便不再与“肇事者”纠缠,转而与保险公司沟通要求走车损险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按程序定损后赔付了杨某的修车费用,并从杨某处取得了代位求偿权,随即向锡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过某支付全部车损赔偿款3260元。

过某认为,他在自家店门口划定了禁停区域,设立了禁停标志,一方面是不想有外来车辆堵门影响生意,另一方面也是对停靠的相关风险进行警示提醒。杨某不顾提醒私自将车辆停放在店门口,放任风险的发生,因此产生的损失是他自己造成的,应由杨某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对于事故和车损的具体情况,过某认为事发时他并未在场,警方通知他前往现场时事故车辆已经离开现场,所以无法确认损失的具体情况。且根据常理,玻璃从高处坠落不应造成车辆侧面的损伤,所以当看到维修清单中有对车门喷漆修复时,过某立即表明对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也有异议。

“禁停区”不是免责“挡箭牌”

本案中杨某车辆损失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过某店铺顶楼遮阳玻璃脱落所造成的。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某作为房主,对自家房屋设施管理不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法律也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杨某的停车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从案件中所反映的事实来看,过某私自在店门人行区域设置禁停标志属不当行为,但该区域亦并未被设立为公共停车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规定,机动车应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故杨某将车辆停放在没有设立公共停车位的过某店门口,其行为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过某的部分责任。

最终,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过某向保险公司支付25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公共区域自行划线停车泊位或设置禁停标志均属违法行为,在侵权责任产生时并不能因之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应注意,建筑物、构筑物脱落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规则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即推定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其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免除相应责任。虽然法条规定了相应免责情形,但建筑物、构筑物脱落、坠落的事实本身即足以证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维护、管理不到位。在此情形下,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脱落、坠落所造成的损害,实践中通常难以认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没有过错。法官在此提醒各位房屋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于公共区域要有边界意识,合理诉求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同时注意自己管理区域内的易坠、易脱落物品,定期进行维护,必要时进行更换,以避免类似本案侵权事件的发生。

(2023年5月30日《江苏法治报》通讯员 曹道清)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