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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高院发布五起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2023-05-22 17:40:05 来源:《青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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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被告人蒋某某等23人诈骗案

2020年1月,陈某某等三人(均在逃)在缅甸某地租用办公楼成立名为“众乐”(后更名为“亿乐”)的电信网络诈骗集团,招募被告人蒋某某等人为集团成员,通过对成员开展诈骗培训,分发诈骗使用的手机、社交软件账号,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便于管理和实施诈骗活动,该诈骗集团设立多个组,各组组员按照培训内容将自己包装成不同角色的“成功人士”,通过社交软件、交友网站结识被害人,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以恋爱、投资赚钱为由,诱骗被害人进入该集团制作的虚假网站投资。

被害人将钱款打入该集团专门用于诈骗活动的账户后,该集团通过后台操作,采用先让被害人获取少量“投资收益”的方式,使被害人深信该投资风险小、获利高,引诱被害人向平台不断加大投资金额,后又以升级会员等理由诱骗被害人不断充值,最终无法提现,“投资”钱款均由诈骗集团占有。2020年2月至12月31日期间,该诈骗集团针对中国大陆公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16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此案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一审,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等23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具体地位、作用及参与犯罪的积极程度等进行主从犯划分,蒋某某等11人系主犯,其余12人为从犯。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判处23名被告人10年零6个月至4年零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150万元。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从严惩处的重中之重,严惩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不轻信所谓好友或中介等介绍的出国务工来钱快、工作轻松的说辞,以免沦为境外诈骗集团的犯罪工具。

案例二:

被告人曾某等4人诈骗案

被告人曾某、徐某、薛某在海南省共同预谋前往青海省西宁市实施电信网络诈骗。2020年4月,3人先后到达西宁市,为逃避打击分别租住在西宁市3个小区,采用冒充网贷平台工作人员,虚构被害人审批贷款需要刷银行卡账号流水等事由,使用多部手机和电话卡针对申请网络贷款的社会不特定人员拨打电话,获取被害人银行卡账号和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后,通过快捷支付将被害人银行卡内钱款转至网络洗钱人员账户,再由网络洗钱人员账户转至曾某的工商银行卡账户的方式,实施多起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告人何某与曾某联系到达西宁市后与曾某共同居住,并出资购买手机由曾某等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16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徐某、薛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经预谋采取拨打电话冒充网络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方式,虚构被害人审批贷款需要刷银行卡账号流水等事由,骗取多名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某明知曾某3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出资购买诈骗用的手机,其行为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形,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3年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分子冒充网贷平台工作人员,通过多种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贷款需要缴纳保证金刷流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骗取钱财,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依法应予严惩。

案例三:

被告人吴某等二人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1年10月,被告人吴某、熊某经预谋,明知上游犯罪分子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及他人的银行卡出售给对方使用。其中,吴某出售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17张,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累计入账金额达2113万余元,非法获利7500元;熊某出售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13张,用于接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累计入账金额达1139万余元,非法获利1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二人明知他人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出售本人及他人的银行卡,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及罚金,可依法从宽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熊某有期徒刑1年,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

典型意义

广大群众切勿因不法利益诱惑,向他人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等,这些支付、通讯工具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会影响到公民的个人征信,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帮信”犯罪。

案例四:

被告人谢某等3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9年9月,一名自称“洪某枝”的女子找到被告人谢某,称有钱款要通过转账洗钱,要求谢某组织人员办理银行卡并将收到的钱款转入指定的账户内。谢某遂组织被告人檀某某、卢某二人,分别前往多个银行办理了多张储蓄卡,并多次取钱转钱,共计36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檀某某、卢某明知属于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卢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3名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谢某、檀某某积极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3名被告人1年零1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分别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率高、辐射面广、涉案金额大。不法分子为顺利将诈骗钱款变现并逃避侦查,会采取在多个非诈骗关联银行卡、账号间转账的方式转移资金、掩饰资金来源。转账洗钱是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因贪图蝇头小利而触犯法律,更不要轻信网络社交软件结识的陌生人,守好“钱袋子”,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五:

被告人王某某等9人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被告人王某某与冶某通过买卖社交软件账号的微信群相识。2021年1月至2月25日期间,二人经共同预谋后,低价购买社交软件账号,并以高价卖出的方式,将账号信息出卖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获取违法所得27.27万元。同年2月26日至3月29日期间,王某某、冶某为获取更多的不法利益,租赁房屋并购买电脑等设备,先后招募被告人刘某等7人,通过收购、盗号的方式获取他人微信、QQ、陌陌等账号信息,出卖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获取违法所得14.2635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王某某等9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为获取不法利益,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3年零2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刑期,并处5万元至6000元不等的罚金。

典型意义

电信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享受电信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绝不能出售自己的社交账号等个人信息,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公民个人信息记录了公民身份及活动情况,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渠道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不仅给群众造成思想困扰和财产损失,还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影响社会稳定。

(2023年5月22日《青海法治报》记者 郭佳)

编辑:吴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