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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豆芽抽检不合格 烩面馆经营者受处罚

2023-05-10 16:28:18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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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3日,河南省南阳市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烩面馆采购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查,检出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该成分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单项判定为不合格。在规定日期内,烩面馆负责人未提出复检申请,默认了检测结果。该批次黄豆芽是烩面馆从他处采购,部分已添加进烩面中销售给了顾客。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认定该烩面馆相关人员存在“采购使用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行为,对该烩面馆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该烩面馆经营者认为处罚过重,向桐柏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桐柏县政府经复议后,作出维持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该烩面馆经营者仍不服,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桐柏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及桐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判决结果

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烩面馆经营者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采购使用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的黄豆芽,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此进行处罚,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且履行了行政处罚的必要程序,程序合法。桐柏县政府据此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及案件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某烩面馆经营者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各个环节中,销售者作为食品流通到消费者手上的最后一道防线,责任重大。《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二)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本案中,综合烩面馆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和情节等因素,认定烩面馆经营者违法行为为轻微,已经在法律规定幅度内从轻处罚,处罚结果并无不当。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严格规定了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加大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督促经营者增强责任感,作出正确选择,防患于未然。

(2023年5月10日《河南法制报》刘震 黄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