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男子驾车过桥落水身亡 桥有责任吗?

2023-05-09 17:32:51 来源:《浙江法治报》
分享:
-标准+

驾车通过漫水桥时落水身亡,桥有责任吗?近日,法院开庭并宣判一起生命权纠纷,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郑某驾车在通过一处漫水桥时,因车辆驶出桥面冲入水中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郑某家属认为,事发漫水桥桥面破损且没有护栏和照明等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某公司作为案涉漫水桥建设规划的申请和管理单位,对郑某的死亡存在过错。郑某家属同时得知,某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

郑某家属将某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02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范围内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漫水桥系由被告某公司于2006年申请建造,并于2007年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当日,吴某驾驶车辆安全通过该桥后,郑某驾驶的车辆驶出桥面冲入水中。经鉴定,事故车辆转向系和制动系的技术状况正常;郑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郑某符合在事故中闭合性胸部损伤、缺氧性窒息而死亡。

另查明,被告某公司就案涉漫水桥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黄家淤漫水桥桥面存在一处明显的水泥破损。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公司与郑某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中,首先,被告某公司已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桥梁经过竣工验收,而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桥梁本身存在足以引起本案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

其次,郑某系跟车通过案涉桥梁。前车已经安全通过的事实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当时案涉桥梁具备安全通行的条件。

再次,原告提供的司法鉴定书排除郑某酒后驾车的可能性,但无法排除因郑某驾驶过程中操作不当、注意力不集中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最后,郑某本人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尽到审慎及注意义务。

综上,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是促使义务人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护他人免受不当危险的侵害,但该义务并非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免除照顾自身安全的义务,个人是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023年5月9日《浙江法治报》通讯员 严高鹏 程丽霞)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