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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短视频催债 当心侵犯名誉权

2023-05-05 16:43:55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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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和王某曾合伙经营大车运输。朱某认为在合伙经营期间,王某收了运费没有给自己,心生不满,就在某平台发布多个视频和双方通话录音,部分视频中有王某及其妻子霍某和孩子王某某的照片,并配有文字、哀乐,文字中显示王某的姓名和住址,部分文字具有侮辱性。朱某就与王某的运费纠纷,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朱某证据不足,法院判决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但朱某一直未将其在某短视频平台发布的与王某及家人有关的视频删除,王某等认为朱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王某及其妻子、孩子的照片,在某平台发布视频,并配有侮辱性的文字和哀乐,虽然朱某主张发布视频是为了让王某还钱,但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合理限度。在朱某与王某运费纠纷案审理中,朱某出示过其发布视频中的录音,法院认定该录音不能有效证明朱某与王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在本次侵犯名誉权案件审理中,朱某也未能提交新的证据证明其与王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无法确定事实的情况下,朱某一直没有删除相关视频,存在侮辱王某及其家人的目的,对王某及其家人的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朱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朱某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其在某平台上发布的针对王某、霍某、王某某的相关视频。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使用其在某平台的账号发布视频,向王某、霍某、王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三人名誉;视频置顶停留不少于10日,内容由法院审核确定。若朱某拒不履行,法院将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相应费用由朱某承担。

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害名誉权包括以下四个要件:加害人实施了侮辱、诽谤、减损他人信用等毁损名誉的加害行为;毁损名誉的行为指向特定的人;毁损名誉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造成受害人客观社会评价降低。本案中,朱某实施了侮辱毁损王某名誉的行为,朱某主张的债权本身具有争议,且使用了侮辱性的文字和配乐;其次,毁损名誉的行为指向王某、霍某和王某某,在朱某发布的视频中使用的图片不仅仅是王某,还包括霍某和王某某,视频所配的文字明确指出王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具有特定性;再次,朱某发布视频的平台,受众广、传播快,能被第三人所知悉;最后,根据朱某发布视频的点赞和收藏情况,势必会对王某及其家人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朱某的行为构成对王某、霍某、王某某名誉权的侵害。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公民在发表言论时要注意陈述事实而不是谩骂或进行恶意揣测、人身攻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公民都应合法使用网络,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在网络平台贬低他人名誉,不仅无法真正解决问题,还可能触犯法律。

(2023年5月5日《河北法制报》薛胜杰 李肖)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