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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受伤责任谁担

2023-04-28 15:18:41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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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闫在帮着老魏和老庄装玉米时手指被机器打伤,医院诊断老闫左手拇指开放性骨折、左手拇指肌腱损伤、血管神经损伤。此后,双方就损失的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老闫将老魏和老庄告上了法庭。

看着这一纸诉状,老魏觉得自己很冤枉,他认为当时自己曾经向老闫表示可以回家休息,但老闫表示没事,并留了下来继续帮工,因此老闫的帮工并不能成立。老庄称造成老闫手指受伤的机器是自己的,但其手指受伤不是自己造成的,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认为,义务帮工行为对于维护邻里和谐、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生活中,义务帮工多发生于亲友或是熟人之间,类似“不需要”“不用了”的表述在这样的语境下,往往是熟人之间的客套话,不能就此认定是对帮工行为的明确拒绝。老闫在工作时,老魏也没有进行实际劝阻,故不能据此认定老魏明确拒绝帮工,老闫的帮工行为成立。老庄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与老魏是帮工关系且老魏对此亦不认可,所以老庄的帮工行为不成立。同时,老闫在实际帮工过程中,存在操作机器未注意安全的过错,自己应按过错承担部分责任。

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老魏和老庄分别一次性赔偿老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和1.2万元。以上两笔款项均当庭给付完毕。

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帮工人出于自我的意愿,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了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而提供帮助的事实行为。在义务帮工案件中,当事人或为邻里,或为亲朋,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是熟人社会常见的互帮互助行为。农村地区系熟人社会,也是义务帮工类案件的多发地带。有时帮工仅是临时搭把手,被帮工人从帮工行为中受益也非常有限,所以一旦发生帮工人受到人身损害的情况,在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情况下,被帮工人常以此为由仅同意少赔或者不予赔偿。因此,此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具有被帮工人责任主体难确定、留存证据意识较弱等特点。

在上述义务帮工人责任纠纷中,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帮工是否成立,被告是否明确拒绝帮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行为的,义务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致己损害的,被帮工人不承担因此而带来的赔偿责任。而对于如何来认定“明确拒绝”这一情节,我国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立法精神以及有关法理,认定是否明确拒绝帮工应结合被帮工人的意思表示、具体行为、被帮工人与帮工人的人际关系、情感基础等因素综合考虑。以本案为例,虽然老魏曾和老闫说过不用帮忙的话,但是结合案件综合情形和善良风俗,可以认定这样的表述只是熟人之间的一些客套推辞,并且在之后的帮工行为中,二被告也没有阻止帮工行为,不应视为明确拒绝。

远亲不如近邻。发生于邻里之间的帮工行为体现了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的精神品质。面对因为义务帮工引发的民事纠纷时,通过面对面的协调找寻双方的利益结合点,比对簿公堂的效果更温和,更有助于弥合双方因为一次意外而产生的情感裂痕。

(2023年4月28日《河北法制报》孟庆园 王岚)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