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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胺”案入选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彰显司法保护“中国智慧”

2023-04-25 16:55:39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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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新公布的“2022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简称“蜜胺”技术秘密纠纷案)位列其中。而在不久前,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2)中发布的20件典型案例,其中也多次提及“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两案。

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案件中的权利人金象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烨晶公司为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侵权人之一华鲁恒升公司系国有上市企业。法院在上述案件中判决认定国有上市企业侵害中外合资企业和高新技术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并作出2.18亿元的高额判赔(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赔偿1.2亿元,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9800万元)——这是目前人民法院针对同一工程项目判赔额最高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两案裁判不仅彰显人民法院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坚定态度,也充分体现对内资和外资企业、国有和民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一体对待、平等保护。本案有关共同故意侵权及全部连带责任的认定、赔偿额计算的考量因素、停止侵害责任中销毁侵权载体的处理方式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点评此案典型意义时如此表述。

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创新活力

2022年12月,随着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和(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的作出,历时9年之久的“蜜胺(即三聚氰胺)生产工艺专利侵权案”尘埃落定。

金象公司、烨晶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利人,金象公司亦为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蜜胺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生产系统相关技术秘密权利人。金象公司、烨晶公司针对华鲁恒升公司等四被告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金象公司亦针对上述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法院一审分别认定,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均判决停止侵害,并分别部分支持了有关损害赔偿请求。双方当事人对两案均不服,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遂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有关技术秘密载体,共同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2.18亿元

判决后,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发表声明称:“法院的公正判决,彰显了保护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鲜明态度,用公平公正护航经济创新发展,依法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必将对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发挥重要作用。”

“案件前前后后经历了9年时间,整个过程太艰辛了,我们的心情也像坐过山车一样跌宕起伏,能取得这样的胜利真是太不容易了,所以在得知这个消息后,大家都很激动。”金象赛瑞公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是在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社会各界的凝心聚力和帮助支持下,取得的一次重大胜利,将对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产生重要影响和积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总结蜜胺关联两案时表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好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秉持平等保护原则,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专家点评:尊重知识产权共护营商环境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不断发展,已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明显提升。全方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科技创新营造了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促进了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保护创新创造的浓厚氛围,激发了各类科技创新主体的活力和潜能。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黄武双在评价“蜜胺”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关联两案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严格保护、平等保护的判决结果,有助于鼓励引导经营主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创新是要有成本的,技术创新是建立在失败的基础上的,一项创新成果如果不能使创新者通过市场赚回所投入的成本和获取相应的回报,就会挫伤市场主体投身于创新活动的积极性。靠自身的创新成果在市场上奠定竞争优势,这才是竞争的正常状态,这才是健康的市场秩序。”

“是否判决停止侵权、判决是否迅速、判赔是否足额等问题,是衡量司法判决是否公正的重要因素,而司法公正又是一个国家和地区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家外来企业通常会将司法公正与否纳入是否决定投资的重要因素,因为每个企业都要考虑投资成本回收和投资回报问题,如果侵权行为迟迟得不到遏制,权利人的诉求迟迟得不到回应,任由侵权行为横扫市场,权利人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市场竞争优势将迅速褪去。”黄武双表示,司法是否公正是决定营商环境的重要因素。从“蜜胺”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关联两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权利人的诉请请求基本得到了支持,有效地遏制了侵权行为,判赔也是足额的,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振企业的投资信心。

黄武双教授进一步表示:“不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尊重他人的创新成果,利用侵害他人专利和技术秘密等手段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终究要付出惨痛的代价。唯有自己独立研发的成果,才能光明正大地在市场上建立起竞争优势。如果将法院判赔金额投身于涉案技术的研发,也许被告就能够研发出相应的生产技术,还能够不背负被判决侵害他人专利和商业秘密的污点。这也告诫那些处于市场竞争中的企业,切勿惦记他人的技术秘密,要设立员工入职法律风险隔离机制,防止日后被人起诉侵犯技术秘密。”

(记者 彭飞)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