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员工履行职务向单位借款 法院认定不属于民间借贷

2023-04-20 15:27:08 来源:《法制文萃报》
分享:
-标准+

故事梗概

张某原系北京某公司员工,于2007年至2018年在北京某公司工作。2013年3月15日,张某向北京某公司支取款项2万元,并提交借款单,借款单上载明张某所在部门为信息工程部,项目名称为科委海淀区四季青7号院项目2号楼/1号楼核心机房工程,借备用金2万元,借款单“审批人”处有公司领导、费控主管、项目经理确认,“领款人”处有张某本人签字。后因张某离职后一直未归还上述款项,北京某公司遂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欠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某原系北京某公司职工,张某填写借款单借出备用金并非个人使用,系经过部门领导和公司领导审批的职务行为,款项亦用于项目需要,北京某公司与张某之间缺乏构成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北京某公司要求张某承担还款付息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上述理由,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北京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劳动者在委托事项完成后,因未及时报销冲账与单位发生纠纷,应由单位按其内部财会制度处理。参照前述精神,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诉争的款项产生于张某在北京某公司任职期间,且用于北京某公司项目。就款项的性质而言,该款项实际是一种预支行为,如何报销以及冲抵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约束,故双方就借支款的返还问题属于劳动争议。北京某公司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系法律关系认识错误,且未经过前置程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八条关于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的规定,北京某公司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京某公司的起诉。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民间借贷行为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主体符合之外,借款关系的成立,需要两大构成要件,一是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二是实际交付款项。

在上述案例中,由于支取款项时,张某系北京某公司的员工,故双方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并非平等主体。另外,款项的使用,明确是为了履行职务行为,可见张某在支取款项时,并无向公司借款的真实意图,双方借款合意未达成,且最终张某将款项用于履行职务,故实际上款项并未实现借款人的个人目的。因此,在上述情况下,虽然形式上具备借条、转账凭证等要素,但张某和公司不能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此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明确指出,受单位指派从单位预支款项属于职务行为,劳动者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这一答复,实际上明确的是两个问题,一是上文论述的员工从单位支取款项履行职务,与单位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是在出现上述情况的时候,人民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所以,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典藏之语

员工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向单位支取款项垫付费用的情形在实务中极为常见,单位与员工经常因款项性质发生争议。对于这一情况,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在后续财务审核过程中,若发现类似情况,单位应当首先全面核实借款背景,自查上述情况是否属于民间借贷,避免贸然起诉至法院,浪费司法资源。同时,员工在向单位支取款项的过程中,也务必注意依据单位的财务制度,合法合规支取款项,并及时催促单位进行财务处理,以减少误会。

徐芬芬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4月20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