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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去世 家属拒不还钱

法院:转账借款事实成立

2023-04-12 18:11:51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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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先生因病猝死,其生前向同事郑女士借的钱尚未归还,郑女士慌了神,其主张的1万元现金借款和6万元转账借款都没有借条,而业先生的两名家属表示放弃对业先生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继承权。这种情况下,郑女士的借款能要回吗?

案情 同事因病去世 追讨借款遇阻

2022年10月,业先生因病去世。之后,其生前的同事郑女士找到业先生的家属索要7万元欠款,一场一波三折的债务纠纷随着他的身故浮出水面。

郑女士告知业先生的家属,2020年12月16日,业先生说家中有事急需要钱,向郑女士借款。当时郑女士身上有1万元现金,于是先给了业先生1万元。随后,郑女士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了6万元给业先生,前后共计出借给业先生7万元。

郑女士称,因业先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一直没有好转,出于多年同事关系的考虑,其并未向业先生催款。然而,出乎意料的是,2022年10月5日,业先生突发心源性疾病猝死,死前并未对如何偿还借款事宜作出具体安排。

业先生去世后,郑女士分别于2022年11月6日、11月30日找到业先生的妻子,商谈还款事宜,但均被其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2022年11月10日,业先生的妻子、儿子及母亲共同签订《放弃继承声明书》,业先生的儿子、母亲自愿放弃对业先生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继承权,并作了公证。

协商无果,郑女士将业先生的妻子、儿子及母亲共同起诉到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3人在继承业先生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7万元,并按年利率3.65%计算逾期利息。

判决 6万元借款合同成立

法庭上,业先生的家属提出,郑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与业先生达成了借款合意,转账记录不足以支持借款的事实。他们认为,郑女士工资不高,经济上也不宽裕,并没有出借7万元的能力。

此外,业先生被继承的财产只有4万余元,不足以支付郑女士要求的7万元,即使借款真实存在,他们也只应承担继承金额以内的数额。同时,业先生的母亲、儿子已经公证放弃对业先生遗产的继承,因此不是适格主体,请求驳回郑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郑女士提交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其在2020年12月16日转账给业先生6万元。庭审中,业先生的家属认为上述款项不是借款,但并未提交相关证据来证实郑女士与业先生之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

业先生的家属提出,郑女士没有出借能力,而郑女士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上述6万元款项是由案外人付某在借款当日转账给郑女士的,这与郑女士在法庭上的陈述相符。

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法庭陈述,法官认为,郑女士与业先生是多年同事关系,2020年12月期间,业先生因儿子的事急需资金而向郑女士借钱,虽然郑女士未能提交相关借条,但按照高度盖然性原则,可认定6万元转账借款的事实成立。对于郑女士主张的1万元现金借款,因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由业先生的妻子、儿子、母亲3人在继承业先生遗产范围内偿还郑女士借款6万元,并支付该笔借款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逾期利息。

释法 继承人均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法官周玉洁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随时返还;贷款人可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情形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视为合同成立。

关于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法院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结合案件事实,双方借款时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借款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1月10日开始计算,原告主张按年利率3.65%计算并未超过相关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

对于业先生的母亲、儿子是否具有被告主体资格,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周玉洁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不负清偿责任。

3名被告均系业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均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业先生的母亲、儿子放弃业先生公积金的继承权,但并未放弃业先生所有遗产的继承权,只是部分放弃,因此不能作为不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在继承业先生遗产范围内,3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

(2023年4月10日《云南法制报》姜燕萍)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