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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签名被伪造 再审改判其不担责

检察院:是否启动检察监督要结合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

2023-04-10 17:51:29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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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某公司因经营用款需要,与河南郑州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335万元,借期一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李某乙、丁某等6人(李某乙与丁某原系夫妻关系)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丁某等6人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2019年、2020年再次续签上述借款及保证合同。2020年的借款到期后未获清偿,该银行诉请该公司清偿债务,丁某等6人承担保证责任,法院判决支持该银行的诉讼请求。丁某提交其委托某鉴定机构出具的两份鉴定意见书及丁某向银监局举报签名被伪造银监局的处理回复作为证据,证明2020年保证合同上签名系伪造,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

监督意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鉴定意见书应认定为新证据。该鉴定意见书显示案涉保证合同中丁某的签名、捺印非本人所签所捺。经审查,出具上述两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鉴定资质,且鉴定程序合法。保证合同项下保证债务非夫妻共债。虽李某乙与丁某原系夫妻,但担保债务应以保证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前提,李某乙提供担保的行为系个人行为,而非夫妻共同债务。银监局作为银行主管部门,其回复为未见丁某2020年签订合同的面签照片。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了解到银行应按照行业规范及制度要求合同签约人必须面签并保留面签照片,银行应举证证明是丁某本人签订保证合同,其未尽到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结果。检察机关基于以上理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并裁定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再审过程中,郑州某银行认为本案所用检材系复印件,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但经法庭释明,其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在郑州某银行无证据证明丁某的签名及指印为其本人所签所捺或事后得到其追认的情况下,原审认定丁某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不足,改判丁某对某公司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申请人使用复印件作为检材,且对该检材上的签名真伪及指印是否为本人所捺先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两份鉴定意见书。签名真伪鉴定属于文书鉴定,捺印鉴定属于痕迹鉴定,是否采信该

鉴定意见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鉴定范围的审查,尤其是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当重点审查检材是否经各方当事人质证、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以及鉴定意见与案件的其他证据是否相矛盾等。同时,检察机关针对申请人与银行签订合同是否必须面签启动调查核实程序,经询问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认可签订合同应当按照行业规范及制度要求,合同签订人必须面签并保留面签照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鉴定意见经审查客观真实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银行在保留合同原件的情况下并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增加了承办检察官监督此案的内心确信。

检察官提醒

对于签名或者公司公章被伪造的民事监督案件的审查,申请人仅提交鉴定意见载明签名或者公章非本人(本公司)所签所盖并不必然启动监督程序,要结合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比如审查被伪造签字的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与其他当事人的亲属关系等;对于公章被伪造的案件,要审查是否存在表见代理等。另外,对于签名被伪造造成的鉴定费用等损失,权利人有权另行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如认为涉嫌违法犯罪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3年4月7日《河南法制报》赵晓锦 孙赛飞)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