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帮他人转移电信诈骗款构成何罪?

2023-03-29 17:32:45 来源:《西部法制报》
分享:
-标准+

2月21日,笔者从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案情

2022年5月,刘某(已判刑)因经济拮据想挣快钱,与从事电信诈骗的“班长”见面,承诺为其提供银行卡帮其转移赃款牟利。随后,刘某联系到李某,通过微信将李某身份证及名下银行卡提供给“班长”使用,当日该银行卡入账电信诈骗款4万元。刘某按照“班长”微信指令,与李某以充值油卡的方式分次帮助“班长”转移赃款3.7万元,刘某自己占有3000元。6月9日,李某名下银行卡再次入账电信诈骗款2万元,刘某对“班长”谎称该款被冻结无法取出,指使李某于6月12日将该笔2万元从ATM机取出,刘某自留9900元,分给李某10100元。6月12日,李某名下银行卡入账电信诈骗款9.4万元。刘某与李某以充值油卡、电卡的方式帮助电信诈骗团伙转移资金50289元后,对“班长”谎称剩余43711元资金被冻结无法转出,将43711元据为己有,后支付给李某报酬500元。案发后李某退缴赃款10600元。

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帮助转移诈骗所得,并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对被告人李某能积极退缴非法所得,结合社区矫正机构认为被告人李某适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点评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处罚方式: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条款中的“窝藏”指为犯罪分子提供藏匿赃物的处所;“转移”指帮助犯罪分子运输赃物;“收购”指有偿取得大量赃物的行为;“代为销售”指接受犯罪分子的委托代为销售赃物的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23年3月29日《西部法制报》张建锋 张海蓉)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