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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 全职妈妈有权提请家务劳动补偿

2023-03-21 17:19:14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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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相处,本应是分工协作、互帮互助,实际生活中,往往有一方在家务劳动中付出得更多。尤其是全职妈妈,一年到头操持家务,其价值和辛苦程度可见一斑。那么,当夫妻关系走到尽头离婚时,全职妈妈家务劳动能否得到补偿,应否得到补偿?近日,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案件。

原告赵某与被告董某于2006年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因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赵某于今年将董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过庭前询问,双方均有离婚意愿,但在财产分割及家务补偿上产生较大分歧。被告董某常年在外工作,照顾家庭及两个婚生女的重担全部压在原告赵某身上,家务劳累及婚姻不幸对其心理上造成的创伤,更需在离婚的时候得到补偿与安慰。法官综合考虑双方在子女抚养、离婚后就业前景、经济收入及夫妻财产分割等多方面因素,经过多次沟通释法,双方在争议较大的离婚家务补偿上达成一致意见,董某当庭一次性转账支付给赵某2万元离婚家务劳动补偿。

说法

经济补偿款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主要集中在家务劳动方面。对此,我国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请离婚经济补偿。家务劳动的价值虽然无法直接通过市场价值进行衡量,但家务劳动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且为另一方的事业发展以及孩子、老人的安稳生活提供了不可或缺的保障。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包括在协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中提出。如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经判决离婚,一方再行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是因为离婚经济补偿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家庭劳动一方的权利,其有权利主动选择是否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该项主张。为了便于双方尽快解决争议,投入新的生活,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规定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离婚当时,离婚后不能再找后账。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出离婚经济补偿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其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了较多义务。但由于家务劳动多为家庭生活内部事宜,很难提供直接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较难。考虑这一因素,法官一般会要求主张经济补偿一方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可尝试通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还可以通过提交相关门诊、住院病历等材料对照料老人、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还可以提交与孩子老师、培训机构等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对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予以证明。

离婚经济补偿的方式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先,如离婚双方能够就离婚经济补偿办法进行协商,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协商的办法不持异议。如双方当事人无法就离婚经济补偿的具体办法协商一致,则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依法判决。一般来说,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长、负担家务一方承担家务劳动的时长、家务劳动的种类,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成就,如学历学位、专业职称、职业资格、知识产权等,以及另一方的实际收入水平等因素,对离婚经济补偿酌定最终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将失去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意义。

虽说离婚诉讼中,双方均不是婚姻生活的赢家,但倘若利益分配更加公平,有助于一定程度上消除因离婚所带来的伤害。本案中适用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肯定了婚姻生活中家务劳动、家庭付出的价值,使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立法初衷得以真正实现,让家务补偿制度从生硬的法律规定转为可以借鉴的活生生的案例。

(2023年3月17日《河北法制报》记者 刘帅 通讯员 崔潇 王敬敬)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