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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狗”受伤谁担责

2023-03-13 18:20:05 来源:《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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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只不同品种的狗在各自“遛弯儿”时不期而遇,不知道是哪只狗多看了哪只狗一眼,双方当即上演了“全武行”。打斗过程中,一只狗不敌另一只狗,不幸被咬伤送医。那么,此次事件的法律责任应由谁承担呢?

张某和楚某住在同一个小区,都是爱狗人士,张某养了一只雪纳瑞犬,楚某则养了一只金毛犬。一天晚上,楚某遛完狗回家途中与正在遛狗的张某相遇,楚某饲养的金毛犬将张某饲养的雪纳瑞犬扑倒咬伤。

张某认为,楚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并在公共场所遛犬造成张某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张某请求判令楚某赔偿各项损失共6500余元。

楚某认为,自己的狗把张某的狗扑倒、撕咬,是因为张某的狗没有拴牵引绳,其间,自己曾告诉张某把狗带走,且自己并未违反民法典和本市养犬管理条例,而且报警后,张某没有提到赔偿问题。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楚某均为动物的饲养者和管理者,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根据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楚某饲养的金毛犬将张某所有的雪纳瑞犬咬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楚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张某作为雪纳瑞犬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在遛狗中未拴牵引绳,存在一定过错,故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半的责任。关于张某损失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张某主张伤犬治疗费5015元,提供了相应证据,应予支持;张某主张存在误工费1509元,理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楚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507.5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养狗要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办理登记证和年检手续、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禁止带入公共场所、遛狗时应当拴牵引绳并注意避让他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等。请广大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科学、文明饲养,对自己的爱犬务必尽到看护、管理责任,既为他人筑牢安全,也为自己避免纠纷。

(2023年3月10日《河北法制报》赵贺)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