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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一天 获刑一年二个月

2023-03-13 18:20:07 来源:《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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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案件,被告人施某堤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4126.85元。

施某堤系福建省晋江市龙湖镇村民,2022年10月13日,其通过微信聊天平台认识一名微信昵称叫“炸酱面”的网友。此人通过微信聊天向施某堤提出欲借用其银行卡和身份证收取涉黄涉赌资金的意愿,并承诺支付施某堤使用费3万元。施某堤明知他人借用其银行卡和身份证从事非法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交给“炸酱面”等人使用。

2022年10月13日,施某堤的银行卡进账1771880元,施某堤帮助“炸酱面”等人提现19万元,其余进账亦被“炸酱面”等人通过其他转账方式全部转走。其中76.7万元属于各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16起网络诈骗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转入的款项,施某堤最终获利4126.85元。最终施某堤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施某堤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将其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物品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释法

负责审理本案的法官指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网络犯罪高发、多发,严重危害了公民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有的犯罪活动导致受害人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社会危害极大。因此,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直是各级政法机关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往往会通过利益诱惑,向一些不明真相的人,特别是在校学生等购买、借用微信账号、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这种提供微信账号、银行卡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信息网络诈骗中的过账、资金支付结算的行为,同样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3年3月10日《云南法制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刘尧忠)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