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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宿小学生致他人受伤 各方都应有责任

2023-03-13 18:20:09 来源:《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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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原告熊某(10岁)和被告赵某(9岁)、韩某(10岁)系河南省鹤壁市浚县某寄宿小学同班同学。某日课程结束后,3人同行时,赵某将自己的衣服扔到熊某的身上,熊某抱着衣服往前跑,韩某追着熊某,从熊某的身后跳起来,双手拍在熊某的肩膀上,熊某摔倒,牙齿折断。在此过程中,班主任未陪同。事后,班主任带着熊某前往浚县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先后前往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浚县人民医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用2511.68元。案件受理后,原告熊某向浚县法院申请对其义齿安装费用及更换周期进行评估鉴定,经鉴定,原告更换义齿等费用共计4.7万元。

判决结果

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浚县法院判决原告熊某承担本次事故损失5%的责任,被告赵某一方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韩某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浚县某小学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同时,被告浚县某小学为学生在被告鹤壁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有地方性校(园)方责任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浚县某小学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鹤壁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付。

法官说法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引起嬉闹的原因是被告赵某将其衣服扔到原告熊某身上,致使熊某摔倒且牙齿折断的直接原因是被告韩某从原告身后跳起并拍打其肩膀的行为。被告韩某、赵某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与他人嬉闹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具有一定的预见能力,故两人主观上存有过错。因韩某、赵某目前仍是在校学生,无证据证明其有财产,其监护人未举证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故对原告的损失,应由韩某、赵某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原告熊某参与嬉戏打闹,与摔倒的结果亦有联系,故其自身亦存在过错。事故发生时,学校无人管理、制止,表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没能及时制止学生之间的嬉闹,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23年3月13日《河南法制报》记者 李杰 通讯员 王馨浩)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