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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同居分手后,非婚生子女归谁抚养?

2023-03-08 18:27:13 来源: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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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男女感情走到了尽头,遂分道扬镳。那么,非婚同居关系期间生下的子女,发生抚养纠纷时,该如何处理?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的一起案件。

同为90后的杨某和郭某在浙江打工期间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12月,两人恋爱后同居生活,并于2020年4月生育一女,取名小诺。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于2021年10月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小诺一直随母亲杨某生活,并在当地落户。

后双方为女儿的探望及抚养问题发生纠纷,2022年11月3日,杨某诉至法庭,请求判令非婚生女儿小诺由原告抚养,被告郭某依法支付女儿小诺抚养费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止。

审理中,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小孩的抚养及探望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双方就抚养费的支付问题意见不一。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中,原告杨某与被告郭某非婚生女王小诺不满三周岁,为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权益应当予以特殊保护。考虑到孩子从小跟着母亲生活,故法院认为,目前不宜改变小诺的生活环境,小诺由杨某继续抚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故杨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予以确定。关于对小孩进行探望的问题,法院根据双方的协商意见酌情采纳。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小诺由原告杨某抚养,被告郭某自2022年11月起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800元,每月的25日前付清,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抚养女儿期间,郭某可在每年寒、暑假各探望女儿一次,每两年可在原告陪同下将小诺接到其父母住处进行探望一次。

“在我国,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权利上完全没有差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承办法官说,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审判实践中,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时,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是解决此类纠纷的基本价值取向,当然,总原则还需要通过父母双方抚养能力、条件、孩子的个人生活、学习情况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郭某作为非婚生女小诺的生父,其虽不直接抚养该非婚生女,但仍负有抚养的义务。而小诺自出生即与母亲杨某共同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成长环境,故法院认定杨某抚养小诺更有利于其成长,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关怀。(梁军)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