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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重疾险后确诊肿瘤

法官:“带病投保”不成立

2023-02-27 17:24:36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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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重疾险的本意是为自身健康保驾护航,岂料投保后确诊疾病,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为由,拒绝履行赔付义务。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9年6月,王某与某人寿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并按期支付保险费。

合同签订之前,王某曾通过微信告知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自己曾患有甲亢并服药。2021年4月,王某感到脖子不舒服,经医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微小癌,王某遂住院接受手术治疗。

因王某所患癌症属恶性肿瘤,在某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手术后,王某多次主张赔付,但保险公司却以合同生效前的既往病症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绝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以及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赔偿责任,不予理赔。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王某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业务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并未主动询问王某“是否患有甲亢等甲状腺疾病”。而当王某主动告知业务员曾患有甲状腺疾病时,业务员并未针对王某的病史将导致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不予理赔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作明确说明和告知,无法证明王某已知晓相应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据此,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王某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及医疗保险金9000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2023年2月24日《浙江法制报》记者 蓝莹 通讯员 慕煊)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