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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卡非法牟利 男子构成“帮信罪”获刑

2023-02-24 15:49:05 来源: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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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琚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被告人琚某现年44岁,仅有小学文化,没有一技之长,加之本人肢体四级残疾,家庭经济非常困难,想通过不劳而获尽快找到赚钱途径。

2021年10月,琚某与张某结识后,经张某介绍得知出借银行卡刷流水能获得高额收入。其考虑到能够轻松赚“快钱”,遂和张某两次前往江苏,使用本人身份信息先后办理平安银行、交通银行、邮政银行、兴业银行四张银行卡,并租赁给张某使用,共获利4000元。后琚某名下的四张银行卡在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时被用于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达137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琚某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承办法官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琚某的行为就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业务帮助”,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信罪”,因此受到相应惩罚。

法官提醒,躺赢有风险,生财需谨慎。广大市民要提升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切莫贪小惠小利,将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出租、出借、出售给他人进行转账,为不法分子犯罪行为提供作案工具,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否则,悔之晚矣。(梁军)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