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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 可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

2023-02-23 10:25:28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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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徐某1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于1988年收养徐某2。2019年8月14日,张某去世。徐某1称,自张某去世后其与徐某2关系恶化,二人于2020年多次因家庭纠纷诉至法院。徐某2不仅未尽到任何赡养义务,还一直觊觎其存款与房产,多次因财产问题与其争吵,导致其精神抑郁,无法面对徐某2。现二人毫无亲情可言,关系彻底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补偿收养期间的抚养费、教育费及解除收养关系后徐某1的生活费共计25万元。

徐某2称,其自18岁参加工作以来将工资交给张某,尽到了赡养义务。其与徐某1关系恶化系因受徐某1法定监护人徐文敏的挑拨,其指使徐某1到法院进行各种诉讼。徐某1有生活能力,自己没有给付赡养费的理由。自己没有虐待、遗弃徐某1的行为,故应该维持收养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双方均认可徐某1与徐某2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现徐某1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某2在徐某1生病住院期间,屡次因金钱问题与徐某1发生争吵,在需要其签字手术时,拒绝签字,也正因此而导致徐某1手术延后。作为徐某1之女,其应当将徐某1的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保护其人身权利,但其却在徐某1住院手术签字这一重大事情上未尽到该责任。根据民法典关于收养关系的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维系的感情基础及共同生活之可能是否存在应为判断双方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重要前提。依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徐某2自张某去世后与徐某1之间缺乏深入沟通和交流,亦因矛盾纠纷多次产生诉讼。本案审理期间,亦未见徐某2对维系和改善双方关系作出努力,故本院可以认定双方关系恶化,考虑到徐某2现已成年,有独立自主生活的能力,故对徐某1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现徐某1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徐某2存在虐待、遗弃徐某1的情况,故对于徐某1要求徐某2给付25万元抚养补偿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徐某1与徐某2之间的收养关系;驳回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解读

养父母和养子女的收养关系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此种关系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依法设立,也可以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在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基础上更加注重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审查证据和案件事实,准确认定双方关系是否达到应予解除的标准。对此,民法典规定如下: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典藏之语

孩子是父母的血脉延续,亦是父母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希望与寄托,但因各种因素影响,有人会选择收养孩子,以满足心理上、感情上的依托。法律确立的收养关系,不仅满足了人们为人父母的渴望,同时也给无家可归的孩子带来家庭的温暖。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的原因有很多种,比如双方生活习惯不同、婆媳关系不和睦、子女不赡养养父母、财产纠纷等。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不易,双方宜长存感怀之心,方得金玉满堂,切勿一时冲动扩大矛盾,导致多年感情最终形同陌路。

(周仕帅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2月23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