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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拒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应依法支付

2023-02-09 11:22:23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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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李先生与魏女士于2010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2011年7月1日小花出生,后由李先生与魏女士共同抚养。魏女士于2021年9月4日晚在家对小花及李先生说下楼给电动车充电,至今魏女士一直未出现,期间魏女士对小花一直不管不问,拒不向小花支付抚养费。从2021年9月5日起小花一直由李先生抚养,因小花爷爷在2021年8月19日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加上疫情等原因,李先生承受了非常大的生活压力。小花认为,其与魏女士为亲生母女关系,在小花不能独立生活之前,魏女士应承担起作为母亲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故将魏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魏女士支付小花自2021年9月至李先生与魏女士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每月2000元,教育、医疗等重大支出由魏女士承担50%。

魏女士辩称,不同意小花的诉求。孩子不会花销这么多,而且其已经将小花的学费缴纳。2021年9月份给孩子交了6000元学费,2000元托管费,还有2021年9月到2022年9月的舞蹈课费4300元,以及给孩子购置衣物1000元。

法院判决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小花系魏女士与李先生婚生女,魏女士与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生活,小花由其父李先生一人抚养。魏女士与李先生从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分居,应向小花支付12个月的抚养费。小花就读学校为民办小学,小花2021年下学期的学费6000元魏女士已经支付,2022年上学期的学费小花之父李先生已经支付,魏女士与李先生对小花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学费已经各半负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2022年8月后,李先生与魏女士持续分居状态的具体期限。故本案仅对小花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的抚养费进行处理。庭审中,小花之父李先生认为小花每月生活费在1200元到1500元之间。魏女士认为小花每月生活费不超过1000元。夫妻有共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生活中应互相扶助。结合本案实际,法院酌情判令魏女士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支付小花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的抚养费14400元。小花2022年9月以后的抚养费,小花有权另案主张。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纠纷,一般常见于父母离婚纠纷或者离婚之后,而本案属于父母未离婚,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情况。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改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但是抚养义务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不直接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应当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是否离婚、父母有没有收入等,均不影响父母承担该义务。对于父母不履行该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抚养费。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亦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典藏之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抚养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与父母双方是否离婚并无必然联系。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离婚是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尽管父母双方没有离婚,如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亦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无论父母双方的婚姻、感情状况如何,父母双方都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友好协商抚养事宜,积极承担自己对子女的抚养责任,护佑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李婍婧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023年2月9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