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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一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不实信息被判赔礼道歉

网络有规则 违反要担责

2023-02-08 17:46:49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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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表未经核实的10篇文章,侵犯了周某名誉权。法院作出判决,王某某在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声明向周某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核并保留3天等。

随着微信平台的火爆,众多微信公众号侵权现象越来越多,个人或企业利用微信平台发布信息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的侵权现象也屡有发生。

为此,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民庭副庭长赵庆春提醒,微信公众号作为网络新媒体,其信息的扩散性、传播性更强,运营者、使用者应审慎核实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公民在传播信息的时候,应谨慎确定信息的真伪,不要盲目跟风转发未经核实的信息,更不能捏造、歪曲事实传播虚假信息。互联网不是法外空间,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

在微信公众号发不实文章 被判赔礼道歉

2019年10月24日至2021年11月28日,微信公众号“海外××××事儿”(登记账号主体王某某)陆续发布10篇文章,称周某为幕后黑社会老板,控制黑社会组织,所设公司为洗钱、设置复杂人际关系的空壳公司,周某团伙为黑社会团伙,应予打击等。周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某删除其微信公众号“海外××××事儿”相关文章、消除影响,在其公众号范围内书面赔礼道歉等。

法院认为,言论包括事实陈述和意见表达。事实陈述是指现在或过去的具体历程或状态,具有可以验证真伪的性质。判断某言论是否侵害名誉权,对于事实陈述,行为人需举证证明所言为真实,或经合理查证,有相当理由确信所言为真实。本案中,王某某发布的涉案文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内容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其以肯定性语言指向周某违法犯罪,将使文章阅读者对周某产生负面印象,降低对周某的社会评价。因此,应认定为王某某构成对周某名誉权的侵害,王某某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某立即删除微信公众号“海外××××事儿”案涉10篇文章,在微信公众号“海外××××事儿”发布声明向周某赔礼道歉,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核并保留3天等。

法官说法

公众号转发未经核实的不实信息构成侵害名誉权

省高院民一庭法官黄心宇介绍,本案是利用微信公众号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案件。一般认定微信公众号的原创文章为运营主体所发布,因此运营主体应当对原创内容负责。案涉10篇微信公众号原创文章多处直接指向公民个人违法犯罪事实的内容不实,在不特定的阅读者间造成该公民个人名誉受损,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案判决结果在规范微信公众号运营、引导自媒体用户文明表达方面,具有示范意义。

在公众号发布他人不实信息,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民庭副庭长赵庆春介绍,作为公众号、微博等信息发布人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及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行为可能需要承担三方面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为“吸引眼球”转发未经核实的不实信息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

赵庆春说,微信公众号在转发他人文章内容时,应当对其真实性尽到善意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文章中的信息进行合理甄别、筛选和把关。作为运营主体的公司对自身发表、转载的文章应当承担比普通网民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其他平台发布的文章,不一定反映的是真实情况,即使是引用他人的文章,也不能降低其自身的注意义务。微信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如果未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将构成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不论是企业或是个人,都应对自己在互联网上的言论和行为负起责任。

赵庆春说,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在网络上,我们都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在发表观点前,最好能够求证,切勿到处散播不实的谣言。否则,除了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声誉外,自己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温馨提示

网络名誉权被侵害后如何举证?

如今,网络已经是生活离不开的平台,而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少,网络名誉权侵权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据北京顺义区法院发布的信息显示,网络名誉权侵权的常见法律风险中,包括侵权人的身份、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难认定,受害人举证难度大等。涉新兴媒体网络平台名誉权侵权的关键证据是网络平台的电子数据信息,而该电子数据证据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的举证:一是主体确认的证明,即要证明网络平台中如微信聊天记录、短视频等相关内容的发布人作为侵权人的身份认定。二是发布内容的证明,即要证明网络平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如微信聊天记录容易因清理或更换手机而导致信息缺失,如不注意留存,证据内容往往缺乏完整性,且电子数据信息容易被删改或通过技术手段被伪造,其真实性也是证明的难点。

法官建议,对于网络平台侵权内容发布人的身份确认,受害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留存证据:网络平台账号头像或相册照片的辨认;微信朋友圈发出的内容,聊天记录中透露的身份信息;通过其他证人作证来证明该网络平台账号主体身份;网络平台账号是否使用了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第三方机构或提供技术支持公司的协助调查等。受害人需要提供原始、真实和完整的可以证明网络平台发布内容的电子证据,必须保证电子证据和其他证据之间存有关联性,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将网络平台发布内容记录、拍摄下来并保留原始、客观、真实的信息,也可选择公证或者电子存证的方式固定相关内容。

(2023年2月8日《法治时报》记者 陈敏)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