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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孩三年发现非亲生 欺诈方应当赔偿损失

2023-01-05 10:18:23 来源:《法制文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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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梗概

李某和刘某于2014 年经人介绍认识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3月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11月生育一女,2019年6月生育一子。

婚后刘某发现儿子系妻子李某与他人生育,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李某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

法院判决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和李某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双方性格不合,且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生育一子,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准许双方离婚。

另外,经鉴定刘某并非是儿子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意隐瞒实情,应由李某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并返还抚养费30000元。

法条解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乃至离婚以后,妻明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采取欺诈手段称其为婚生子女,使夫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义务,以上情况被学界定义为“欺诈性抚养”,问题的发生往往衍生出被欺诈一方要求欺诈方赔偿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在欺诈性抚养出现的案件中,欺诈方明知子女与另一方(被欺诈方)没有血缘关系,仍使其信其为亲生子女而履行了抚养义务,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欺诈行为也确实导致了被欺诈方支出抚养费及最终受到精神损伤的事实,因此,支持欺诈一方向被欺诈方赔偿抚养费、精神损失费,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情理。

在此类案件中,难点往往在于赔偿金额如何确定。关于抚养费赔偿数额,原则上是以实际损失为标准。可以参考被欺诈者的收入水平、被抚养人日常开销数额,对于抚养时间长的,还需考虑历年收入水平的变化因素,或者参照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统计局发布的历年人均消费性支出的统计数据,并结合被抚养人实际情况进行酌定,酌定的数额不应当低于全部抚养费用的二分之一。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

典藏之语

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此等法定义务对应的父亲是基于血缘关系的亲生父亲或者养父、继父,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均是基于对双方关系的充分认知而作出的自愿选择,而非在欺诈的情况下因陷入错误认知进行抚养。在欺诈性抚养关系中,被欺诈的父亲因陷入错误认识进行抚养,造成自身财产的直接减少,也因欺诈方的隐瞒行为受到极大的精神伤害。在此情况下,法院支持受欺诈方获赔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合情合理合法,有利于强化婚姻关系中的忠实义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徐芬芬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1月5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