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号 手机版| 站内搜索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

供暖季漏水“淹”房屋 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

2022-12-29 10:06:37 来源:《法制文萃报》
分享:
-标准+

故事梗概

家住某小区的业主刘先生发现家里屋顶漏水,找到物业公司查看楼上业主房屋情况,发现从未入住的吴先生家已积水很深。经过查找,原来是热电公司的供暖水管阀门打开导致房屋漏水,致使刘先生家屋内墙壁、屋顶等损坏,造成经济损失。刘先生认为热电公司、物业公司、供暖公司、楼上业主吴先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房屋损失7129.63元。

热电公司辩称,涉案小区集中供暖由供暖公司负责,吴先生应在暖气试压检测时对自家采暖设施进行检查,在不用暖气的情况下应关闭室内总阀门,并向热力服务中心报备,其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并不负责业主室内的管理、维护。吴先生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造成漏水且物业公司不是供暖义务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供暖公司辩称,漏水的主要原因是吴先生房屋室内供热设施安装质量存在缺陷发生的,吴先生未按照《供暖公告》的要求办理“报停手续”,在热力公司供暖打压期间未按要求在室内留人观察自家供暖设施,其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吴先生辩称,其并未对涉案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入住,没有交过暖气费,暖气处于关闭状态,事故发生不是其造成的,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先生房屋漏水是因吴先生家中供暖设施漏水下渗造成的,吴先生没有交纳取暖费,供暖公司没有义务给吴先生开通供暖服务,则由其管控的供暖阀门应呈关闭状态,因供暖公司自身原因导致供暖阀门没有关闭,是导致漏水事故的主要原因。供暖公司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故供暖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负主要责任。漏水房屋系被告吴先生所有,其在接收房屋后应当对房屋内部设施进行检查,房屋长期无人看护,导致漏水事件发生后不能及时发现并最大限度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是导致漏水事件的次要原因,故其对刘先生的损失负次要责任。热电公司、物业公司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确定供暖公司承担刘先生损失的80%,吴先生承担刘先生损失的20%,根据鉴定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确定因房屋漏水造成刘先生的财产损失为7129.63元,供暖公司承担80%,即5703.7元,吴先生承担20%,即1425.93元,评估费3000元,供暖公司承担2400元,吴先生承担600元。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本案中,因管道漏水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在性质上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故应当根据上述规定的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进行认定。热电公司和物业公司均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自己的管理义务,且在本次漏水事故中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所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供暖公司和吴先生在本次漏水事故中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且法院根据事故发生经过、庭审各方陈述及证据综合判断供暖公司和吴先生的责任比例,依法进行了认定。关于刘先生房屋具体损失金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故根据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刘先生家的损失进行鉴定,确定损失的具体金额作为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

典藏之语

每年供暖季,各类供暖纠纷也随之而来。如供暖温度未达标怎么办、闲置房屋是否需要缴纳供暖费、供暖季漏水导致财产损失由谁承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部分对供用热力合同的内容及履行全面地进行了规范。供用热力合同相较于其他合同具有特殊性,供暖服务关系百姓民生,供暖单位应提供符合标准的供暖服务。对供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当多加沟通、协商解决,共同营造和谐的社区环境。

(李婍婧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022年12月29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