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梗概
未成年人小马上网时受到“可以返利”的诱导,用其母亲杜女士手机支付软件在某公司于某购物网站上开设的直播旗舰店购买5000元的星币。小马的购买行为被杜女士发现,杜女士遂向某购物网站投诉,并向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小马与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无效,某公司和某购物网站共同返还小马5000元。
某公司辩称本案交易系小马母亲杜女士所为或杜女士知情,又辩称小马已将该公司提供的服务消费完毕,不同意返还款项,请求法院驳回小马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马向某公司开设的直播旗舰店购买星币,某公司提供网络服务,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小马在与某公司交易时为11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交易金额5000元,结合本地经济状况及小马的年龄,小马不具有进行本案交易的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母亲在发现后当即投诉、拒绝追认,故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小马请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法院对小马要求某公司返还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小马要求某购物网站共同返还涉案5000元的请求,法院认为,某购物网站并非小马合同相对方,不负有返还义务,只需负协助义务即可。本案系小马持其母亲杜女士手机进行网络购买引发的纠纷,与监护人监护不力有关,某公司、某购物网站作为网络商户、网络平台管理者对造成合同无效并无过错,故本案诉讼费由小马的法定代理人负担。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条解读
我们都了解,未满18周岁的是未成年人。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未成年人及其民事行为能力有着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对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阶段、各阶段的行为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限制性地行使民事权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可从事纯获益的民事活动,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取报酬等。二是可从事与自身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在校门口购买金额较低的零食、文具,在夏令营活动中购买金额符合其年龄认知、判断的纪念品等。三是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民事活动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或同意。
本案中,小马年仅11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花费5000元向某公司开设的直播旗舰店购买星币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其法定代理人并不同意且拒绝追认,故案涉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典藏之语
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尚不成熟,尚未形成理性而独立的意识及判断能力,极易受到互联网文化等各种新生事物的影响,超越自己的认知水平和行为能力参与一些“新兴”活动。而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但明确了对未成年人各年龄阶段的具体保护措施,也对涉及未成年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居住、抚养、收养、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生活及未成年人参与民事活动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细致的规定。无论是互联网行业还是其他各行各业,都不应当在追求发展的过程中忽视人文关怀,更不能以牺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作为代价来获取利益,应当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提供正能量的价值引导。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更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与关注,注重日常生活中的陪伴与引导,切实履行好监护责任。
(李婍婧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022年11月10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