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法治·乡村>>说法 >>
两起黄河流域非法狩猎案审结
发布时间:2022-07-08 17:52 星期五
来源:《农民日报》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结两起黄河流域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三名被告人均判决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单处罚金4000元,并依法没收猎物及相关作案工具。

在刑事宣判前,三名被告人分别就两起案件民事赔偿部分签署调解书,同意就此次非法狩猎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已分别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860元、2700元。

被告人安某军系外来人员,租住在齐河县祝阿镇。被告人王某明和杨某系齐河县祝阿镇农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军于2021年9月17日,在齐河黄河水乡国家湿地公园内用旧电瓶、逆变器、软铁丝等物架设电网电死野兔7只。被告人王某明与杨某于2022年1月,携带头灯、弓弩、弹珠等作案工具分别驾驶、乘坐两轮摩托车,在祝阿镇肖屯村等地猎杀野鸽8只。

经鉴定,被告人安某军捕杀的野兔为蒙古兔(兔形目兔科),被告人王某明与杨某二人捕杀的野鸽学名珠颈斑鸠(鸽形鸠鸽科),均属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而且,齐河县人民政府早在2020年3月24日就发布了《关于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将齐河县行政区域设定为禁猎区,全年均为禁猎期,该公告有效期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5年3月23日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军、王某明和杨某违反国家规定,在齐河县黄河流域禁猎区、禁猎期内非法狩猎野生动物,其使用的猎捕工具电网、弓弩等均属于禁猎工具,已造成野生动物损失,破坏了黄河流域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罪等相关法律法规,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安某军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明、杨某均系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坦白。鉴于三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具备坦白情节,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已达成调解且已履行义务,积极缴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对安某军、王某明和杨某两案作出前述一审刑事判决。

三被告人均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现两案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该法院注重利用沿黄县的地缘优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已率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实施“三审合一”审理模式,旨在筑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司法防线。“此次审理的两起案件,依法对三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目的是以案释法,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和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民积极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新局面。”齐河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磊表示。

(2022年7月8日《农民日报》春笋 春祥)

责任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