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梗概
近年来,旧住宅楼加装电梯的呼声越来越高。但不同楼层对电梯的需求不同,对加装电梯的反应也有争议。
某老旧小区业主打算加装电梯。经业主讨论后,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占比和其所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均达到法律规定的要求。根据该小区业主的申请,有关部门于2020年10月22日对该小区加装电梯进行了批前公示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6月,该小区加装的电梯安装完毕并投入使用。
2单元102号房的业主方某某、黄某某以建设电梯未有效公示,建设电梯造成其住宅的通风、采光、日照、隐私等权利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周某、陈某某等业主停止使用电梯、拆除电梯设施、恢复原状,并向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案涉电梯的加装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基于现场查看情况,案涉电梯与2单元房屋之间留有足够的距离,对该单元业主的通行并没有造成妨碍,电梯对2单元房屋的采光和通风并没有造成妨碍,电梯运行也未产生明显噪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涉及广大群众的出行方便,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即便加装电梯确实给低层住户的居住环境带来一定的变化,但在整体上不妨碍采光、通行、通风等相应权利的情况下,低层住户也应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方某某、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日常生活中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越来越常见。高楼层住户对此十分乐意,但低楼层住户却未必同意,他们大多担心电梯加装后,会影响自己房屋的采光、通行等。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一问题可大体分两大方面讨论,一是电梯是否安装,二是利益受损方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一、关于电梯是否安装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根据以上规定,在处理电梯加装问题时,应参照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原则,互相给予便利,但应以不影响或危害对方权益为限。
二、反对业主利益如何保障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说,即便追求的是合法权益,也不能以牺牲他人福利为代价,为自己谋取福利。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利益受损的业主是有权向其他业主主张权利的。但是,由于该公益项目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正常情况下都不属于侵权,所以不涉及赔偿,定性为补偿更为适宜。因此,对于利益受损的低楼层业主,建议可通过诉讼主张正当补偿款。
典藏之语
为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方便住在高层的住户出行,尤其是老年人出行,具有重要意义。在个别低层住户反对时,人民法院通过明确低层住户对加装电梯的适度容忍义务,保障了高楼层住户的通行方便,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徐芬芬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7月7日《法制文萃报》)

本文刊于2022年7月7日《法制文萃报》总27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