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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烟头引火灾 高空抛物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2-07-01 18:04 星期五
来源:《法制文萃报》

故事梗概

2021年8月13日,某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小区业主彭某房屋阳台失火,当时彭某房中无人,工作人员遂拨打119电话报警并通知彭某。消防救援支队赶到现场将火扑灭。经过调查,此次事故起火源头位于彭某房屋阳台西侧方向,因外来火源(烟头)引燃可燃物导致火灾。

根据房屋使用状况和房屋具体建筑构造情况,彭某楼上501号房、601号房抛掷火源可能性较大。501号房业主系李某、601号房业主系王某,事故发生时,王某已将该房屋出租给孙某使用。

彭某对此次失火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经鉴定,损失金额为12000元。此后,彭某将501号房、601号房业主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彭某房屋阳台发生火灾,致彭某财产受损。本案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公安消防部门的现场查勘,着火系外来火源引发,根据本案查明的房屋使用状况和房屋具体建筑构造情况,501号房、601号房具有抛掷火源的高度可能性,其使用人应认定为本案可能加害人。

李某作为501号房业主及使用人,未举证证明自身非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根据本案情况,本院判定李某承担6000元补偿责任。王某虽系601号房业主,但其举证证明了事发时其已将该房屋出租给孙某使用。孙某作为事发时601号房承租人,未举证证明自身非侵权人,依法应承担相应补偿责任,根据本案情况,本院判定孙某承担6000元补偿责任。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高空抛物的责任主体首先应为侵权人。在侵权人无法明确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可从事发时家中无人、家中无此种物品、其他客观原因不可能进行抛掷等方面进行举证。若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法完成举证,则其应向被侵权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若后续得以查明侵权人为何人,已承担补偿责任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避免高空抛物事件发生是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定义务。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亦有可能成为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主体。这一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水平、管理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针对高空抛物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特点,民法典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公安机关介入高空抛物事件的调查,可以有效帮助被侵权人确定侵权主体。律师提示,在发生高空抛物后,被侵权人应当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查,以确定相关责任主体。

典藏之语

高空抛物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属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高空抛物者,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守护“头顶安全”,共建和谐家园,需要每一位公民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加强自我约束,也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强化管理,加大宣传。

(作者 张晔瑶 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

(2022年6月9日《法制文萃报》)

本文刊于2022年6月9日《法制文萃报》总2708期

责任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