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梗概
一生膝下无子,又逢早年丧偶,养侄女突然出来争遗产,法院会支持吗?
苏某泉与孔某(离世)早年结婚,生前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过子女。苏某泉有一亲姐姐苏某叶(离世),苏某叶名下也无亲生子女,但曾领养过一女儿苏某,故苏某系被继承人苏某泉唯一养侄女。苏某辛是被继承人苏某泉的堂姐,其育有一子李某昌,李某昌育有一子李某源。被继承人苏某泉与李某源共同出资购买该案系争房产,并与其共同居住生活。
2018年3月29日,被继承人苏某泉死亡,其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该案系争房产由李某源占有,苏某认为自己才是被继承人苏某泉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因此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苏某泉的产权份额。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一致确认苏某泉生前未立遗嘱,也未立遗赠扶养协议,故苏某泉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苏某系被继承人苏某泉亲姐姐苏某叶的养子女,在苏某叶先于苏某泉死亡且苏某泉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苏某有权作为苏某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苏某泉遗产。另外,李某源与苏某泉共同居住,并长期照料苏某泉生活起居。相较于苏某,李某源对苏某泉尽到更多的扶养义务,故李某源作为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多于苏某的适当遗产。法院根据有利于生产生活、便于执行的原则,判定苏某泉名下系争房屋判归李某源所有,其向苏某给付相应财产折价款60万元。
律师说法
代位继承的重点在于“代”字,即代替已故上一辈参加继承。原本继承法中代位继承人只包括“被继承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孙子代替父亲继承爷爷留下的遗产中属于父亲的份额。而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又新增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扩大了代位继承人范围。
对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范围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予以全面的解释: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故法律上将养子女的地位拟制与血亲相同。因此本案中,苏某虽然系被继承人苏某泉的养侄女,仍可适用代位继承的有关规定,可列为唯一法定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如本案中,相较于法定继承人苏某来说,李某源是被继承人苏某泉的继承人以外的对其扶养较多的人,故法院据此将遗产适当分于李某源。苏某虽作为法定继承人,但未尽相应的扶养义务,因此李某源具体分配比例略高于苏某,此为法院的酌情判决。
典藏之语
侄甥代位继承系民法典新设立的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让财产尽可能地由直系亲属继承,避免流于旁系或沦为无主财产。该制度有利于保障代位继承人对财富传承的合法期待,引导人们重视亲属亲情,减少家族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此外,对于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法院还可适用遗产酌给制度,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使得尊老、敬老、爱老,延伸至家族以外,大力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
(李丹娜 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2022年6月30日《法制文萃报》)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