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恩爱的夫妻因为家庭琐事走上了法庭,但两人均不愿抚养婚生子小强。近日,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据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且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予离婚。
【案情】
小花与小伟因在外地打工相识后发展为恋人。经一段时间交往,双方便登记结婚,小花远嫁到青海。起初,两人感情较为稳定,婚后生育儿子小强,但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开始为生活习惯、家庭琐事等发生争吵。夫妻产生矛盾后,两人并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来化解,小花离开青海回了娘家,两人开始了长达1年多的分居生活。今年3月,小花向互助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小伟离婚,并称因家庭条件困难无力抚养孩子,请求法院判决小强由小伟抚养。小伟亦称自己无抚养能力,若小强由小花抚养,则同意离婚。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在附条件的情况下同意离婚,双方未能就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且均不愿抚养,遵照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原告小花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不准予原告小花的离婚诉求。
【释法】
承办法官介绍,不准予原告离婚诉求的理由有三:
一、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在离婚案件中,不仅是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的处理,而应该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能够成为决定法院是否判决准许离婚的直接因素。父母拒绝或怠于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二、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义务必须履行。而此案原、被告双方均强调自己的客观原因,推卸自己的责任,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其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抚养未成年子女不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因个人私利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此案原告小花仅考虑自己离婚的需求,而无视未成年儿子小强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其生活的意愿,以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抚养,被告小伟以拒绝抚养附条件同意离婚,是不负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的表现,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也与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相悖。
【法官评析】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在离婚诉讼时争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案例较多,像此案中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情况少之又少。
在此类离婚诉讼中,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应从离婚对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中汲取教训,而不应只为自己的私利一味强调自己的客观困难,利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推脱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双方应该转变思想观念,反思自己的行为,着重致力于夫妻感情的修复或者在夫妻关系确实无法维系时,为未成年子女提供优于现状的生活学习环境,真正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着想,最终妥善解决目前存在的纠纷和矛盾。
此案中,虽然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基于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保护原则和家事审判理念,对原、被告的此种行为不提倡和鼓励。(文中人物名均为化名)
(2022年6月20日 《青海法治报》记者 刘茜 通讯员 华建伟)
编辑:张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