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这是该法实施18年来的首次系统性大修。草案共16章216条,实质新增和修改160余条,重点解决了运用破产程序意愿低、破产程序执行难,金融机构等经营主体退出难等突出问题。目前,社会各界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评价普遍积极正面,解读其中亮点内容与价值意义,同时也就其中一些重要问题提出继续健全、完善的建议。

(来源:界面新闻)
修订草案对现行企业破产法作了较大的修改,有许多创新与突破。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指出,一是重点解决实践突出问题。此次修订着重解决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重点焦点问题,如破产案件受理难问题、司法管辖权问题、管理人责任问题、预重整问题等,并开创性地规定了府院协调制度,增加了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丰富了破产制度工具箱。二是顺应国际破产法发展趋势。修订草案吸收借鉴国际破产法立法经验,增加了经营管理层在破产临界期的特殊义务、重整新融资优先权、小微企业破产特别程序以及跨境破产合作制度。三是预留发展空间与衔接接口。修订草案有限开放个人破产,体现了稳中求进的修订思路。对于部分管理和使用办法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领域,修订草案采用了准用性或委任性规则,为法律衔接和司法解释制定预留接口。
但同时,修订草案也存在可优化调整的空间。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范志勇、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春华等人表示,第一,在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层面,修订草案主要就破产府院协调机制设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不够细致,后续还需完善细则。同时,注重企业破产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衔接有待加强,税法等相关部门法的破产配套制度还需完善。第二,在破产启动前制度性规范层面,修订草案虽规定了破产预警,但并不是一项强制性制度,缺乏有效性。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破产企业在面临破产或者可能破产情形时,其管理者的责任,也缺少相关配套规定。此外,修订草案正式引入预重整制度,但一些规则仍比较“抽象”,需引入具体规定予以解释。第三,在个人破产入法层面,修订草案为“个人破产”开了一个有限的小口子,允许连带个人债务人利用破产程序进行债务清理。但其规定的自然人股东债务人在适用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程序时的规则区分并不是很清晰,也缺乏豁免财产等个人破产必要制度的规定。
针对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多位专家学者提出完善建议。综合中国社会科学院二级研究员邹海林、最高人民法院原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杜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等人建议,一是修改法律名称体现破产保护法律的人文关怀。破产法律制度是破产现象出现后,国家为解决破产现象而制定的规范性制度,其目的是处理和了结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破产法”的修改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性质,要充分体现“破产法的人民性”的性质,在坚持该法“人民性”的性质基础上,充分突出该法的保护性、救济性和治理性的基本特征。因此,可将企业破产法的名称修改为“破产保护法”,提高社会各界群众对“破产法律制度”的接受程度,以促进后续法律实施。
二是调整修订草案新增制度的法律表达。在破产程序的法律监督方面,修订草案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引入破产程序,相当于增设了外部监督机制。但相关规定只是一项原则性规定,还需尽快出台相应实施规则,确定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并协调与法院系统相关制度的衔接。在连带个人债务人破产方面,修订草案将企业法人股东纳入,但附加“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条件过于保守,建议放宽;在程序选择上应体现宽容立场,优先适用和解及简易程序,而非预设重整。在庭外重组方面,修订草案将其限定于重整申请前,范围过窄;允许直接请求法院裁定批准初步重整计划草案,违背重整程序正当性,建议去程序化,将庭外重组引入重整程序。在听证程序方面,修订草案就重整申请、合并破产及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等作出规定,但不应限于上述情形,临时债权额确定等亦可适用;听证属非争议程序,不应作为必经程序,其裁定仅具程序效力,异议人不宜以复议程序救济。
三是增设部分关键制度。建立强制执行制度和破产制度之间的协调衔接制度,具体包括:“执行转破产审查制度”“执行与破产相衔接制度”,以及“执行与破产相融合制度”等等,防止利用执行手段解决破产问题的职能混淆现象的蔓延。立法中可以考虑在本法的总则中先做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相关细则来落实。增设专门的“商自然人破产制度”,在修订草案中单独设立一章或专门条款,构建适用于商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出资人等创业者)的破产程序,建立合理的债务免责机制,明确区分商自然人与一般消费负债的自然人,对前者因不可抗力、行业周期、市场风险等非恶意原因导致的破产,经法定程序审查后,应给予债务豁免。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的管理目前主要交由社会的管理人进行管理,全国各地的管理队伍已经初具规模。建议在立法中进一步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明确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建立由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协会共同管理的管理人管理模式。
参考资料:
1.邹海林|【专题聚焦】《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的“得”与“失”
2.杜万华:企业破产法大修的八大亮点+八大建议——兼论个人破产制度三大关键|实录
3.王欣新: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总则”部分评析
4.保护“诚而不幸”创业者,全国人大代表田轩建议增设“商自然人”破产制度
5.企业破产法大修,释放什么信号?
6.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首次审议,新增和修改160余条规定
7.企业破产法首次修订:新增四章节,个人破产入法有突破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ID:fzwyq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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