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生物医药、智能驾驶、低空经济等新兴领域立法。目前,我国智能驾驶技术迭代迅速,多地已开启L3级自动驾驶商业化试点,一系列安全与监管难题也随之而来。如何统筹技术创新发展与道路通行安全,成为智能驾驶领域立法的核心课题。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专家指出,我国智能驾驶制度供给与技术创新之间仍存在“时间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孙军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学院交通安全教研室副主任封蔚然等人指出,近年来,国家层面先后发布《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的意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从智能驾驶汽车生产企业、产品要求、应用规则等方面对智能驾驶汽车产业予以规范。北京、上海、武汉、深圳、江苏等地也在智能驾驶产业规范制定方面率先迈出步伐,对智能驾驶车辆测试、上路通行、责任划分等事项进行规范。但随着智能驾驶技术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一是制度碎片化问题突出。我国尚无针对智能驾驶方面的基础性法律,部分试点地区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效力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尤其无法对数据跨境流动、算法安全标准等核心事项进行有效调整,阻碍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二是数据监管制度尚待完善。智能驾驶高度依赖大数据采集处理,涉及海量环境数据和个人信息,而当前数据权属、访问权限等规定尚不清晰。实践中车辆数据多由系统开发者掌握,一旦泄露或被滥用,可能危及交通安全、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三是交通事故责任界定不明。现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人类驾驶员为主体,高级别自动驾驶无人类操控的特性,打破了既有的责任认定规则,传统归责机制难以适配新型致害纠纷的解决。开发者、运营者、使用者等各方权责划分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受害人权益保障与纠纷化解存在制度障碍。四是伦理规则缺失。驾驶权交由人工智能临时决策引发的伦理风险持续凸显,目前缺乏明确的伦理指引和审查机制,可能导致将人“物化”的伦理困境。
专家建议,结合行业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智能驾驶法律制度,推动制度建设与技术发展同频共振。结合孙军工、封蔚然和《经济日报》文章观点,一是统筹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可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架构,构建智能驾驶汽车产业法律规范体系。首先,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在跨区域复杂道路测试、无人驾驶、高级别智能驾驶商业运营等方面进行专项规范和立法探索,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经验。其次,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启动专门立法工作,建立覆盖智能驾驶车辆测试、生产、牌照、运营、保险、隐私保护等方面的完整法律规范体系,为产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石。最后,通过政府规章明确智能驾驶汽车交通准入的行政许可要求,对驾驶人、车辆、道路运输经营分门别类设置行政许可。
二是完善智能驾驶数据监管规则。强化网络与数据安全制度建设,规范自动驾驶数据处理和利用。明确智能驾驶数据权属与使用规则,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实现数据利用、隐私保护与公共安全的平衡。可由有关部门建立强制性数据共享机制,要求相关主体向指定公共数据平台传输必要行驶数据,并可引入独立第三方数据信托机构,受托管理行驶数据,确保事故调查等法定情形下相关主体的公平访问权。同时,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在自动驾驶领域的规则话语权和影响力。
三是明确事故责任分配规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事故责任主体与追责机制,核心思路为“按系统状态划分责任”:系统未激活时适用传统过错责任原则;在系统激活状态下,将智能驾驶系统认定为产品,对其导致的事故适用产品责任规则,由有过错的开发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同时明确使用者注意义务和免责条件,配套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实现风险社会化分担。
四是逐步建立基础性伦理规则。首先,确立智能驾驶的基础性伦理原则,如安全第一、尊重生命、透明可释等。其次,建立并推行算法备案和伦理审查制度,要求开发者就算法决策逻辑、伦理考量等内容进行备案,由独立委员会开展审查评估。此外,应鼓励企业公开非商业秘密性伦理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人工智能决策规则符合社会公认的伦理价值。
参考资料:
1. 建章立制规范智能驾驶
2. 用法治统筹自动驾驶发展和安全
3. 让智驾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4. 建议完善智能驾驶法律制度及伦理规则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ID:fzwyq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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