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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舆情】我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挑战与应对

2026-04-30 10:25:58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 -标准+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健全国际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等机制。推动中国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是一项关乎国家治理现代化、营商环境优化与国际规则话语权塑造的系统工程。我国商事调解在制度供给与专业实践层面整体起步较晚,发展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应系统性应对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现实挑战,将我国调解文化传统转化为现代制度优势,使商事调解真正成为兼具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重要一极。

(来源:《南方日报》)

专家指出,我国商事调解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发展面临一些现实挑战。湘潭大学法学学部教授廖永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朱崇坤等人指出,一是市场竞争机制扭曲、内生需求不足、风险配置失衡。其一,市场竞争机制扭曲。在已登记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中,大部分以社会服务机构的形式设立,少数由社会团体和基金会、事业单位设立。社会团体型商事调解组织的资源分配、规则制定和服务创新可能优先满足内部需求,导致商事调解市场分割,削弱各调解组织之间跨领域、跨区域的竞争。事业单位型商事调解组织的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贴,导致商事调解组织缺乏动力去提升服务质量,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其二,有效市场需求不足。目前,商事调解的主要案源是纠纷涌入法院后经委托调解分流,独立的商事调解内生需求不足。商事调解组织形态混杂,且普遍存在“小微化”、专业能力参差不齐的问题,导致商事主体对“付费调解”服务的专业性、公正性缺乏信任。其三,风险机制效能不足。多数商事调解组织的案源依赖仲裁机构、法院,收入依赖财政补贴或固定服务费,实质上将市场开拓、经营失败的风险转嫁给了公共财政和其他纠纷解决系统,导致调解组织提升专业能力以应对市场竞争的动力不足。

二是规范性与自治性有待完善。一方面,商事调解条例存在定位局限。基于行政法规的定位,商事调解条例未设定民事与刑事责任。这对当事人和调解员的威慑力不足,难以有效遏制虚假调解。另一方面,商事调解条例对调解组织的规范有限。商事调解条例对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仅作出“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行业自律”的原则性规定,既未强制要求调解组织或调解员必须加入,也未规定其法定成立程序及其地位。商事调解条例虽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商事调解的监管职责,但未建立起司法行政部门、法院、仲裁机构、商事调解组织之间的常态化协同机制。

三是与《新加坡调解公约》衔接不足。商事调解条例第23条虽规定商事调解协议可依国际条约向境外申请执行,但因我国尚未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跨境执行主要依赖《纽约公约》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即国际商事调解协议须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转换方可获得执行力。此种转换执行机制将削弱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制度吸引力。《新加坡调解公约》规定,调解员严重违反调解员行为准则或调解规则是执行地国拒绝执行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理由。但我国缺乏国家层面统一的调解员行为准则及调解规则。

专家建议,重构市场生态、完善配套规则、加强与国际规则对接等,推动商事调解在纠纷解决中发挥更大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一是重构商事调解市场生态。廖永安、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黄艳好等人表示,基于商事调解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属性,对“合理成本”“变相利润分配”等相关概念与操作边界进行清晰界定,并构建与之配套的细化规则。将社会服务机构作为商事调解组织的主流形态,并设定统一的成立条件与监管规则。通过简化司法确认、“调仲”衔接程序以快速赋予商事调解协议执行力,消解商事主体疑虑;构建商事调解行业信用约束机制,将虚假调解、不履行调解协议等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商事调解的宣传推广,培育“调解优先”法治文化等方式,激活商事调解市场需求。此外,推动商事调解组织真正走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化发展模式,倒逼其将提升专业能力内化为核心竞争力。

二是完善配套规则。廖永安等人建议,建立商事调解行业信用体系,将拒不履行调解协议、虚假调解等失信行为纳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或行业失信名单,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建立全国性商事调解协会,明确其法律地位及其权责;由协会制定商事调解规则、调解员行为守则、调解员职业道德准则、调解员等级评定与认证规则等,并建立行业纪律惩戒机制。将监管范围扩张至调解员个人执业行为,并细化其失范行为清单。明确行政监管与行业自治的界限。遵循行业自律组织先行,行政监管后置的监管分工原则,设立明确的投诉分流机制。

三是加强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朱崇坤、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副秘书长王芳等人认为,通过制定单行法或修改民事诉讼法,明确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认定标准、管辖法院、司法确认与域外执行程序,细化《新加坡调解公约》在国内的落地流程。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参照《新加坡调解公约》及国际商会(ICC)等机构的调解规则,制定符合国际标准的调解规则,在程序启动、调解员选定、保密义务、调解期限等方面与国际接轨。制定关于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执行的司法解释,明确《新加坡调解公约》规定的拒绝执行理由的具体适用情形,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尺度。

参考文章:

1. 第652期|廖永安:商事调解发展的中国方案:战略定位与挑战因应

2. 朱崇坤 李国强:《商事调解条例》适用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案|合川研究

3. 黄艳好:中国商事调解的制度建构与立法规则 | 中法评 · 专论

4. 【法律在线】法治赋能商事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 的时代价值与实践路径

5. 《商事调解条例》全文+答记者问+专家解读

6. 【法治新知】七大关键词立体解构《商事调解条例》的高质量发展路径

7. 上政学报 | 孙 哲:商事调解立法的突破与借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调解条例》解读

8. 《商事调解条例》的制度创新及实践路径

来源:法治网舆情中心(ID:fzwyqzx)

策划统筹:付萌

分析师:刘畅

新媒体编辑:刘思源

编辑:靳雪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