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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聚焦未成年人立法领域

2020-11-30 09:05:00 来源: 作者: -标准+

1013-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生物安全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口管制法、关于修改国旗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国徽法的决定、关于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此次立法动向获社会舆论高度关注,涉及的相关法律话题成为舆论热议焦点。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通过统计,梳理出最受关注的几大话题,按热度分别为刑法降低刑责年龄(信息量19.8万)、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量6.3万)、未成年人保护法(信息量5.6万)和出口管制法(信息量3.7万)。其中,“法治”“创新”“进步”等关键词被舆论提及甚多,反映出社会公众对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殷殷期待。

 

■ 最受关注话题:刑法降低刑责年龄

近年来,频频曝光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个案,一次次地挑战社会容忍的底线。但我国现有法律对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缺乏完善且有力的惩戒制度设计,导致正义无法得到彰显,不但给无辜者带来极大伤害,更激起了社会普遍不满。10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草案规定,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关法律修改直接指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受到舆论高度关注。

 

支持:降低刑责年龄回应舆论期待

媒体和专家对此多持肯定态度,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回应了社会期待,将对未成年人犯罪起到震慑作用。《人民日报》评论高度称赞道,“草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针对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体现了刑法对社会现实和公众关切的回应”。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彭新林进一步解释称,“此次法定最低刑责年龄的降低,只是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进行个别下调,这既回应了社会关切,可以严厉制裁社会危害严重的低龄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工人日报》评论解读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蕴含多重社会价值,不仅更加契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更好地体现司法正义,还更有利于引导未成年人的成长,可以更好地实现救赎未成年人与社会正义期许之间的平衡”。

 

反对:调整刑责年龄需要更谨慎

也有不少专家提出不同意见。比如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尹琳不赞同因极端案件而对刑责年龄做出调整,认为“因极少数未成年人触犯刑法,而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的做法,是对绝大多数未成年人不负责任,而因个案的发生而对整个刑事责任年龄做出调整的法律修改既不科学也不符合逻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则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属“重刑主义”思路,认为目前草案关于下调刑责年龄的规定,只是从程序和量刑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处理,仍停留在对待成年人犯罪的思路上,而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属于少年司法体系处理的范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苑宁宁也认为,草案对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科学性、可行性、可操作性、有效性值得商榷。

 

建议:如何更好解决未成年人犯罪

更多舆论则聚焦于如何更好地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并提出建议:一是做好司法衔接和配套工作。《光明日报》评论称,“刑责年龄的变动是一项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刑法在作出调整时必须考虑到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衔接问题。尤其是,在何种‘特别情形’与‘特别程序’下才可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南方都市报》评论直指,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的表述,“显然赋予了具体司法更多的判断权与自由裁量空间,而司法机关对个案的处理与判断同样需要谨守法律边界、立足事实与法律”。二是完善专门矫治教育制度。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针对未成年犯罪首先要立足预防和矫治,预防犯罪属于基础性工作,单纯依靠刑事责任并非正确的方向,需要通过专门矫治教育预防犯罪根基。《人民法院报》评论文章建议,用工读学校矫治“熊孩子”,做到教育、保护、惩戒的有机结合,协调配合。同济大学法学教授金泽刚建议,未来有必要对各类专门学校进行分级分类设计,体现专门教育的特色化、个别化,并赋予人民检察院将涉罪未成年人送往专门学校的决定权。东方网评论则建议可以通过社区矫正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根据案件情况,可以交由学校进行告诫或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必要时成立帮教小组,制定改正计划,进行跟踪帮教。

 

■ 点赞量最多话题: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

 

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讨论呈现三方角度

此次会议期间,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正式提交审议,表明立法工作又前进了一步。草案拟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个人同意,并且个人有权撤回同意;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不得以个人不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舆论普遍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地值得期待,并围绕立法意义和完善建议展开讨论。

一是弥补立法空白、推动产业升级。《中国青年报》评论称,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有望弥补空白和缺漏,能有力保证法律规范的系统性,终结碎片化的状态,实现个人信息认定标准、个人信息管理、处罚标准的统一。《羊城晚报》评论指出,不少互联网相关产业,严重依赖于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利用,长期将个人信息保护孱弱的现状视为自己发展的“低成本”优势。立法的推进也势必倒逼相关产业发展进入一个更加规范的阶段。

二是建议完善配套制度,分级分类保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认为,草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未来仍需不断完善相应制度。对于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查询权、复制权、更正权和删除权的行使需要作出更加具体细致的规定,还有个人信息的境内储存和安全评估等也需要进一步详细规范,明确侵害个人信息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等。《北京商报》评论进一步指出,个人信息作为宝贵的数据资源,关乎产业前景以及各种新兴业态商业模式,因此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行业发展以及公共利益之间求取平衡,在足够严密的法律约束下划定边界设立红线,因此需充分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的分类分级保护。

三是建议完善监管和执法职能,提升惩戒力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同武表示,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机构和职责明确是难点所在,个人信息保护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等综合性手段加以保护,监管机构要职责清晰、范围明确,避免出现“九龙治水”的局面。《北京青年报》评论称,我国还应参照其他国家经验设立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该机构应拥有相对独立的监管、执法权力,以此全面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事前保护、事后救济机制,推动个人信息保护再上新台阶。《新京报》评论认为,个人信息保护应进一步强化“从严”“从重”,提升民事违规惩戒力度,包括行政罚款上限的大幅度提高、为受害者集体诉讼提供更高效低成本的维权通道等,从而为公民隐私建立更具威慑力的制度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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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阅读请参见《政法舆情》2020年第35期)

 

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 王灿


编辑:刘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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