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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热点话题梳理

2020-09-04 18:03: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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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88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此次常委会会议共审议12件法律和决定草案,通过其中5件;听取审议5个工作报告和2个执法检查报告,听取1个专题调研报告;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人事任免案。据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统计,自88日至82012时,相关报道3万余篇,微博超4.6万条,微信文章2.5万余篇。其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单独设立袭警罪建议、香港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港澳律师可到内地9市执业的决定,是最受舆论关注和讨论的话题。

 

一、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讨论热度最高

 

88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并予以改进完善。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大,不断挑动公众神经。加之震惊全国的大连13岁少年杀害10岁女孩案相关民事诉讼在此期间一审宣判,未成年人犯罪治理话题与极端恶性案件的热度共振,使得草案修订内容引发广泛的关注,专门教育制度的功能定位等问题成为舆论焦点。微博舆论场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拟对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专门教育#”等话题阅读量累计超3亿。

 

1. 肯定专门教育制度立足实际、回应社会全切

主流媒体认为,专门教育制度契合司法实践需要,回应了公众关切和社会共识。《中国青年报》刊文称,“一些造成恶劣后果的案件中,施暴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免于刑事处罚,引发公众质疑和不满。以专门教育矫治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充分体现宽容而不纵容的司法理念,是对社会的积极回应”。《北京青年报》分析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实践中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难以落到实处,导致犯罪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管状态,明确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并加以落实,可以解决对犯错“熊孩子”无法矫正的“空档”问题。《南方都市报》等媒体称,实施专门教育,既防止了“一关了之”的简单粗暴,又摒弃了“一放了之”的放任自流,体现了法治的与时俱进。多数网民表示支持,称“建好一所专门学校胜过建立十所监狱”。

 

2. 专门教育制度能否取代收容教养制度存争议

与会人员指出,收容教养存在缺乏专门场所、教育专门化不足、收容教养人数明显下降等问题。随着罪刑法定原则深入人心,草案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是历史的必然,符合法治进步方向。但是,多位与会人员认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行为又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宜专设矫治措施,建议保留收容教育制度的合理内涵并加以革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修文表示,收容教养制度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与劳动教养等已废止的制度在对象、法律依据上有着明显区别。全国人大专职常委、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鲜铁可建议,将收容教养制度改为“矫正处分”,适用对象是涉嫌犯罪比较严重、父母没有监管能力、留在普通学校教育矫正没有可能的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汪鸿雁建议,进一步明确收容教养制度的适用对象和期限,细化执行程序,规范矫治内容,完善监督程序,跟专门学校区别开。

 

3. 细化专门教育制度规定 增强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专业人士认为,目前草案内容在适用范围、执行机关等方面欠缺具体明确的规定,建议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设计。刘修文委员结合未成年人犯罪新特点,建议将学生欺凌行为、网络欺凌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范围,从重打击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年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认为,简单授权公安机关决定将涉罪未成年人送入专门学校,缺乏权力制衡和程序保障,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光明日报》刊文称,专门学校的课程应体现特殊教育和矫治功能,同时依据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设置差异化教育方案,合理设置教育期限。还有与会人员提出,通过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设立未成年人重罪审判法庭等,让严重恶性犯罪未成年人得到应有惩处。

 

二、袭警罪是否单独入刑引起较大争议


810日,公安部部长代表国务院报告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单独规定袭警罪。《财新》称,这是公安系统对立法机关的正式表态。舆论分析认为,近年来因公牺牲、负伤的警察人数居高不下,其中相当比例是由暴力袭警引发,这也是单设袭警罪呼声高涨的原因之一。早在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曾有35位人大代表提议在刑法中增加袭警罪,此后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类似建议,但因存在不少反对意见,袭警罪单独入刑迄今未能形成共识。

 

1. 支持方:单设袭警罪可弥补惩戒不足的法律短板 有力维护法治权威

不少委员赞成增设袭警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苏军等人认为,袭击警察和袭击一般公务员完全不同,袭击警察不仅是对警察个人的侵犯,也是对国家权威、法律秩序的亵渎,单独设立袭警罪可进一步保障民警执法权益,更好地维护法治权威。部分专家认为,当前法律对袭警行为的惩处规定存在一定不足,如法定刑偏低,威慑效应不足;全国人大代表魏春曾也表示,现有刑法规定仅保护执行职务期间的警察,不包括非执行职务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保护范围较小。

 

2. 反对方:专设袭警罪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刑法打击面扩大等多重问题

反对观点认为,设立袭警罪牵一发而动全身,可能造成浪费司法资源、扩大刑法打击面、冲击立法体例等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解释称,我国现有关于妨碍执法、暴力袭警的法律条例较为完整,刑法已设立妨害公务罪,涵盖袭警行为,而且规定了对袭警行为的从重处罚。单独设立袭警罪,适用范围狭窄,难以避免法律上的“重复”。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指出,实践中执法对象和警察拉扯、推攘或者发生一些肢体接触是比较普遍的现象,若将一些情节轻微、不适合以犯罪论处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有违宽严相济的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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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阅读请参见《政法舆情》2020年第28期)


 

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 张娇


编辑:刘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