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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底线》析案例学法律

2022-11-08 14:42:37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标准+

近日,首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最新成果的法治题材电视剧《底线》上线热播。该剧讲述了人民法官在一桩桩纷繁复杂、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案件中,践行初心使命、坚持司法为民的故事,诠释了新时代法官的责任担当。

剧中所涉案件切中社会热点话题,全方位呈现法院里的日常案件调解和审判过程。本期【追剧学法】,由《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晓静为我们解读剧中法律知识。

案件一:雷星宇刺死辱母者案

企业家苏淑芳因欠高利贷而遭暴力催收,甚至被当众侮辱。儿子雷星宇不堪母亲受辱愤而起身反抗,拿刀做出捅刺行为,导致一死一重伤两轻伤。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雷星宇无期徒刑,二审法院认定雷星宇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实践中,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界限在哪?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雷星宇案来说,虽然催收人“辱母”情节亵渎人伦、严重违法,应当受到谴责和惩罚,但不意味着雷星宇因此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在强度和结果上都是正当的。认定雷星宇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以及司法的公平原则。

案件二:主播猝死案

主播骆优优在直播时猝死,其父母和直播公司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休。公司认为,骆优优跟公司签订的是经纪合同,而非劳动合同,骆优优死亡不认定为工伤,公司没有赔偿义务。法院认为,骆优优在公司提供的场所工作,由公司发放劳动报酬,受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管理约束,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从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骆优优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有权利主张工亡待遇。现实中,应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经纪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互联网新型用工模式整体呈现出“人身从属性特征不明显、经济从属性弱化、组织从属性更为隐蔽”等特点,认定网络主播与网络直播经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看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自行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案件三:职场性骚扰案

销售员李芳凝起诉同事全志鹏对她进行职场性骚扰。同公司的三名女同事虽然遭受公司威胁,但还是选择在庭审当天为李芳凝作证。法院认为,李芳凝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以及三名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全志鹏在上班期间、工作场所多次采用语言挑逗、肢体接触等方式骚扰李芳凝,对其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职场上,一旦遭遇性骚扰,受害者应该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面对职场性骚扰,除了民事诉讼,受害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根据性骚扰的言语、文字、图像和肢体行为是否构成猥亵、侮辱等酌情处罚。

案件四:酒后坠楼案

房产中介孟伟意外开单,请张鹏等三名同事吃饭庆祝,四人在饭局上均未饮酒。饭局结束后,张鹏出于好意又邀请孟伟喝酒。两人饮酒分开后,孟伟失足坠楼身亡,死因是酒精导致意识不清醒。孟伟家人起诉张鹏等三名同事,要求他们赔偿。最后,张鹏主动申请调解。饮酒后出事,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

司法实践中,同饮者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一般分为以下四种: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果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者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案件五:闺蜜遇害案

葛晴晴为躲避男友史咏的纠缠,搬到闺蜜穆子琪家中居住。史咏持刀追到住处,葛晴晴将穆子琪关在门外,导致其被杀害。凶手伏法后,穆子琪的丈夫坚持起诉葛晴晴,认为她对穆子琪的死负有很大责任。法院认为,葛晴晴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面临人身危险,朋友之间有义务救助吗?

该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主要看行为人是否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当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以该案来说,穆子琪对葛晴晴实施了劝解、救助和保护行为,双方在友情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救助关系,葛晴晴作为危险引入者和被救助者,理应对穆子琪负有必要的告知、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但她却没有如实向穆子琪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史咏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穆子琪阻挡在自己的居所外被杀害,可以认定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六:唐啸云弑母案

唐啸云在外人眼中是品学兼优的高才生,在母亲眼中是懂事听话的乖儿子。然而,在其母亲生日这天,他竟将母亲杀害。原来,他长期生活在母亲的专制之下,精神压力越来越大,从而引发了报复式发泄。唐啸云的法律援助律师找到唐啸云的亲属,积极争取谅解书,但唐啸云的舅舅态度非常坚决,绝对不会原谅外甥杀害自己母亲的行为。唐啸云一审被判死刑。在此类案件中,获得亲属谅解书能不能减轻罪行?

针对犯罪行为,法官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情节、危害程度等,定罪量刑。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法官在量刑时,会酌情综合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罗聪冉 郝雅欣

编辑:莫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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