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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尽责者无端担责

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被法院驳回

2022-08-16 14:05:1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标准+

小偷在小区内企图盗窃,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接到小区业主的求助电话后赶往现场,追赶过程中,小偷跳入河中溺亡。物业公司是否应担责?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引发关注。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的一天,江苏昆山某小区的陈女士一人在家,突然听到有人在撬门锁,她从猫眼看到有名男子也正从猫眼往里看。惊慌之下,陈女士将钥匙从门内插进锁眼,防止陌生男子从外开门。因怀疑对方是小偷,陈女士打电话通知小区物业调查核实。

物业公司两名工作人员在接到电话后刚出门卫室就看到了符合业主描述的陌生男子,大喊一声“就是他”,陌生男子听后立即奔跑,工作人员遂进行追赶。事发当天,业主刘先生听到楼下有人在喊抓小偷,从窗户往下看到小区东面的河边草丛内跳入一男子,当时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在岸边多次对其喊“快上来”,但该男子又从草丛越过河边栈道跳入河中向对岸游去。

追过来的物业公司经理丁先生发现这名男子在水中双手胡乱拍打着水面,逐渐沉进了水里。于是他马上跳入河中,朝男子沉下去的方向游去,但始终没有找到该男子。不久,110和120相关人员赶到,男子从水里被救出,但已失去生命体征。公安机关随后证实溺亡者为秦某某,并在其身上发现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戒指、项链等物品及部分现金。当晚,该小区另一业主报警称家中丢失了部分现金及首饰。

秦某某的家属认为,秦某某在小区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物业工作人员前有追赶,后又未及时救助,造成秦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8万余元。

2021年5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物业公司认为,秦某某当日“盗窃”被发现后为躲避法律责任,在没有任何人员威胁其人身安全的情况下主动跳入河中,应当自担风险。工作人员的追赶行为系履行小区管理职责,且对落水者进行了施救,过程中并无不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昆山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秦某某的体貌特征与陈女士所描述的撬门男子相似,其被保安发现后立即逃跑,并未予以言语澄清。物业工作人员对秦某某进行追赶,应属正常履职行为。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持械且在追赶时实施暴力。秦某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主动跳入河中,并未存在工作人员暴力逼迫的情形,且工作人员跳入河中予以了施救。从公安机关在事发现场提取的部分物品,结合秦某某盗窃前科及该小区内业主失窃报案等事实判断,秦某某存在重大盗窃财物的嫌疑。

最终,法院认为物业工作人员在追赶秦某某的过程中并无过错行为,其追赶行为与秦某某的死亡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驳回了秦某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秦某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2021年10月,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昆山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黄福玲认为,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规定,侵权责任的承担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原则。物业服务人员对物业服务区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的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根据业主反映的发现疑似盗窃人员情况,通过言语盘问可疑人员,系正常履行职责,在被盘问人员未回复即逃跑的情况下进行追赶,其行为方式、行为程度均在合理的范围内,既不存在行为违法性,也不存在主观可归责的过错。追逐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工作人员持械且在追赶时实施暴力,秦某某先于追赶人员来到河边,主动跳入河中,被告物业公司人员还冒着生命危险实施了最大限度的合理救助行为,亦是值得倡导和弘扬的正义之举。因此,物业公司人员的行为与秦某某跳河溺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其侵权行为不成立。

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作出的判决,就当事人的行为对与错、赔与不赔等问题依法作出了明确正面回应,清晰细致地阐明了法理,坚守了社会公平正义,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专家点评】

苏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方新军教授认为,司法裁判是定分止争的稳定器,也是彰显法治精神的活教材、引领社会风尚的导航仪。一审、二审法院对本案的裁判,有效厘清争点、有力亮明观点,不向不法者妥协迁就、不让尽责者无端担责,为公众提供了符合法律规定、契合公序良俗的行为指引,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公众规则意识,促进形成良善和谐的公共秩序、充满正能量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整理  

编辑:莫亚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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