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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
发布时间:2022-05-07 15:52 星期六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阳 通讯员 唐美玉 刘聪

随着辅助生殖科技各项技术的日趋成熟,试管婴儿技术为不孕家庭带来新的希望,同时也带来不少法律乃至伦理问题。日前,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旧口法庭受理了一起涉及试管婴儿抚养权的离婚案件,双方就离婚后试管婴儿随谁生活、探视以及抚养费等方面产生分歧。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工作下,案件顺利调解结案。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居民陈某与潘某于2015年结婚。婚后一直没有孩子,两人四处求医。最后,在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况下,严格遵守法律程序,陈某通过供精助孕术的方式怀孕,并生下了宝宝。

遗憾的是,由于两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性格差异,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今年3月初,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

庭审中,双方都表示同意离婚,但在宝宝的抚养权归属及另一方能否探视及抚养费等问题上发生严重分歧。

陈某表示,宝宝跟男方没有血缘关系,是自己怀胎十月生下来的,理应由她抚养,同时为了宝宝的健康成长,她不同意潘某及其家人进行探视,希望一次性断干净,再无瓜葛。潘某则提出,若是抚养权在女方,不能够探视宝宝,那自己拒绝承担抚养费。

庭审中,承办法官就试管婴儿问题向当事人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也就是说,陈某与潘某的试管婴儿,在法律上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对于离婚时,子女应该随父亲生活还是随母亲生活?承办法官认为,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可以先由父母双方在离婚时协商决定。如协商不成,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处理。该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目前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对于抚养费和探视,承办法官告诉《法治日报》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有明确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陈某与潘某所生的宝宝,在法律上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离婚后父亲潘某理所当然地享有探视权,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关抚养费义务。”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同意各自作出让步,宝宝由母亲陈某负责抚养,其自愿放弃抚养费,父亲潘某享有探视权。

责任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