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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坐牢母亲改嫁 未成年子女谁来看管
重庆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07 16:06 星期四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辖区居民黄某是家中最小的孩子,父母一直对他十分溺爱,使其养成了好吃懒做的习性,成家后仍屡教不改,妻子不堪忍受提出离婚,抛下年幼的孩子远嫁外地。

妻子走后,黄某仍不思悔改,反而破罐破摔,铤而走险贩毒被刑事拘留,即将判刑坐牢。黄某年幼的儿子因此成了无依无靠的“孤儿”。

由于孩子的爷爷奶奶早已过世,母亲改嫁后联系不上,其他亲属也不愿接纳,眼看着12岁的小黄“无家可归”,社区干部很着急,不知该如何是好,于是便拨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黄某贩毒至少要判刑10年,现有一名12岁的孩子小黄无人照顾,一直由社区干部代为看管,但这不是长久之计,且孩子的伯父和姑姑都不愿意代为看管,请问该如何解决?

咨询人: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松林社区干部

我接到电话后,根据民法典规定,作出详细分析:

一、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因此黄某的离异妻子,即小黄的母亲,也是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看管职责。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二、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小黄的母亲离异后另成家远嫁,无法联系上;其祖父母早亡,外祖父母年老,适合担任监护人的只有黄某的兄、妹,即小黄的伯父、姑姑。

三、由于当前亲属间就小黄的监护不能协商一致,小黄的人身、财产权利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所在居委会担任起了临时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解答人:重庆市南川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专业人员顾国耀

解决结果:作为社区居委会,可以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为小黄指定监护人。考虑到小黄与姑姑关系密切,且所在学校与姑姑居住小区临近,最有利于监护看管,居委会可在尊重小黄的真实意愿下,依法指定落实小黄姑姑看管。

随后,松林社区干部征求小黄意见,了解到小黄愿意跟随姑姑生活。且在社区干部给小黄姑姑做思想工作、讲清法律规定后,小黄姑姑也同意接纳小黄,愿意代为看管小黄至成年,负担小黄的学费、生活费等。小黄有了好去处,他的脸上露出幸福的笑容,社区干部的心也踏实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刘敏 整理

责任编辑:莫亚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