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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争夺抚养权,孩子的意见很重要!
发布时间:2022-03-30 09:33 星期三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李华峰 何艳

林新晨与吴舟鸣(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2009年7月25日生育婚生女小吴。后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14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小吴由吴舟鸣抚养。之后,小吴跟随吴舟鸣生活学习。

林新晨爱女心切,为了小吴能在其住所附近的重点小学入读,给小孩一个健康、稳定的学习成长环境,向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申请,要求小吴给其抚养。

吴舟鸣辩称,其目前单身未婚,有稳定收入,名下在福州、平潭均有房产,且有轿车,小吴由其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生活成长。林新晨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该案一审审理中,原告林新晨所举证据无法证明该案满足法律规定的抚养权变更条件,且该案中小吴于2009年7月25日出生,已年满八周岁,经征询小吴意愿,其明确表示希望维持现状,无需对抚养权进行变更,法院予以尊重和考虑。故综合考虑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日常生活的稳定性,小吴由被告吴舟鸣继续抚养为宜,原告要求变更小吴抚养权的理据尚不充分,其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林新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林新晨与被上诉人吴舟鸣于2014年7月9日离婚,林新晨在离婚时自愿将婚生女小吴的抚养权交给吴舟鸣,且吴舟鸣并没有发生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根据该案实际以及考虑小吴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尊重有识别能力的子女的意愿,小吴的抚养关系应继续维持现状,不宜再做变更,故不予采纳林新晨关于变更婚生女小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也已生效。

普法课堂

1.抚养权会随父母离婚消灭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另一方仍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应该归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父母双方对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尊重子女的意见。因年满8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为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当充分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3.变更抚养权需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夫妻离婚时一旦确定了子女的抚养权,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应由主张变更一方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具有上述法律规定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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