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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缘何设置“初犯免刑责”条款

专家建议逐步完善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2022-03-30 09:39:10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 -标准+

一场净化娱乐圈的“风暴”仍在继续。

9月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艺节目及其人员管理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坚决抵制违法失德人员,严肃惩戒片酬违规、“阴阳合同”、偷逃税行为。

明星一直都是高收入的代名词,有关明星偷税漏税的新闻也不时见诸报端。

“税收的作用就是调节收入分配,高收入者多缴税,中低收入者少缴税甚至不缴税,明星拿着高收入却在偷逃税将导致严重的税负不公平。”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除了要不断加大对高收入人群的资金监管,还应逐步完善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


注销工作室不影响对逃税行为追责

提起明星逃税的手段,很多人首先就会想到“阴阳合同”,从此前曝光的一些案例来看,大多也是因为“阴阳合同”被举报而东窗事发。

施正文介绍,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阳合同”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往往约定数额比实际所得要少很多,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阴合同”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业内人士董文斌透露,当前明星签订“阴阳合同”主要是为了逃税和躲避“限薪令”的限制,其中门道很多,往往明星或工作室会与制片方签署多份“阳合同”,这些合同可能涉及多种项目,比如片酬、宣传费等,为的是把费用拆分,尽量少缴税,至于“阴合同”的内容,则可以通过现金、公司增资、借款等各种名义将资金给到明星个人或明星家人的公司名下。

除了“阴阳合同”外,利用工作室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也是当前一种常见手段。

“工作室只是通俗叫法,实际上,工作室的类型也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公司制企业等。”董文斌介绍说,明星设立的这类工作室大多会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成立,因为根据相关规定,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成立公司制企业的话,除个人所得税外,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工作室的注册地也有讲究,要“精选”税收洼地才能更合理地达到避税的手段。

所谓税收洼地是指在特定的行政区域,在其税务管理辖区注册的企业通过区域性税收优惠、简化税收征管办法和税收地方留成返还等处理方法,实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县级市霍尔果斯就曾是圈内有名的“避税天堂”,霍尔果斯在针对企业税收方面有优惠规定,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不少明星的工作室或传媒公司的注册地都选择了霍尔果斯。

施正文一直在关注这一现象,以霍尔果斯为例,他发现虽然在这座城市中注册了很多企业,但实际上发生实质性经营业务的却极少。大量企业虽有营业执照,但在当地根本没有固定资产或仅有极少量固定资产,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员工入驻办公,只是空壳公司。

“企业利用税收洼地来合理避税是合法的,但前提必须是企业有正常的经营或业务行为,如果仅是为了利用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成立空壳公司走账,主观故意性明显,则涉嫌逃税。”施正文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个别明星偷税事件曝光后,一些明星或艺人的工作室被曝出已陆续注销,据天眼查显示,截至今年8月底,已经有660多家艺人经纪相关企业注销。

工作室注销后是否影响日后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对这一担忧,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表示,如相关人员曾经确实存在主观刻意逃税的行为,即便注销了工作室,也将受到严惩。


单纯依靠定罪处罚难以解决逃税问题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依法纳税是公民的法定义务,逃税属于违法行为。

“逃税被发现后并非只是补缴税款和接受罚款而已,情节严重的,当事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德衡律师集团副总裁毛洪涛介绍说,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界定了偷税行为,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专门设立了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这意味着,第一次逃税被发现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及罚金,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此前出现的个别明星逃税案件中,很多民众对这一条款存在质疑,认为难以有效打击大额偷逃税的违法行为。

“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中的偷税罪作了较大修改,不仅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同时规定了对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特别条款。”毛洪涛介绍,此前刑法中规定的偷税罪,确实没有初犯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在200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中对逃税罪的规定在此方面有所“放宽”,但毛洪涛指出,这一规定还是有其积极意义,能够避免逃税罪的打击面过宽、副作用过大。

毛洪涛曾研究过中外的税收实践及相关立法,发现多数国家并不是一经查出有逃税行为就定罪,而是对逃税行为采取一种区别于其他普通犯罪的特别处理方式,即查得严、罚款多、定罪少。在他看来,单纯依靠定罪处罚的威慑力并不能有效解决逃税问题,反而容易产生较大的副作用,不利于实现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针对逃税罪,业内还有一个争论就是逃税罪的入罪门槛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既要达到一定数额,又要达到一定比例。

为加大对逃税行为的惩处力度,有专家指出,应当将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并列条件改为具备其一即可的选择条件,即只要逃税达到一定数额或者一定比例的,就可以构成犯罪。但毛洪涛指出,考虑到不同纳税主体,其规模、应纳税额等情况差别较大,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也比较复杂,以数额和比例两个标准入罪更为恰当。


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完善税务代理服务

受访专家一致表示,解决逃税问题,必须进行综合治理。

“逃税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虽然刑法中适当放宽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但并不意味着对这种行为的纵容,一定时期内累犯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处。”毛洪涛注意到,当前很多高收入群体将关注点放在了如何少缴税上,却对逃税的法律责任认识不足,通过普法和通报典型案例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很有必要。针对股权转让、公司增资等越来越隐蔽的逃税手段,也需要税务部门完善相应的针对纳税违法异常行为的识别和监管机制。

施正文对此表示认同,他补充指出,税务管理是一门专业化很强的工作,优质的税务管理不仅能够避免法律风险,也能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为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合理避税,比如国家对公益捐赠行为有税收优惠,高收入人群完全可以通过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很多高收入群体对合理避税和逃税的行为界定混淆不清,这确实也是实践中的难点,既需要了解税收政策,也要知晓法律划定的行为红线。”施正文建议应完善税务代理服务,进一步规范涉税服务市场,鼓励高收入人群选择专业税务代理机构来为其提供纳税服务。

当前,针对娱乐圈的一系列治理,施正文认为很有必要,但除了净化市场、加大外部监管外,也应考虑从税制本身进行改革。

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当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个人综合所得的最高适用税率为45%,从国际经验来看,各国个税的最高税率普遍集中在30%至35%。

施正文建议,在今后个税法的修改中,可考虑适当降低最高税率,将其降到40%以下,并通过调整其他税种来进行平衡。


编辑:买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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