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网首页>>
  律师频道>>   合同纠纷>>
赠与财产权利转移 请求撤销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2-03-30 09:36 星期三
来源:法治网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黄辉 通讯员陶然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法院以赠与房产已经办理产权登记、受赠人已经实际获得了赠与房产为由,认定赠与人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并依法判令驳回赠与人李某、王某要求撤销对受赠人李小某房产赠与的诉请。

法院查明,原告李某、王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小某系两原告子女。2011年1月,两原告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需要有人在身边照顾,遂将其所有和居住的涉案房产过户至李小某名下,口头约定由李小某负责两原告的生老病死、生养死葬。协商一致后,两原告于2011年2月将上述房产过户至李小某名下。2011年11月,李小某搬进案涉房屋与两原告共同居住生活。2015年6月,两原告与李小某发生矛盾,李小某被迫搬离案涉房屋。此后,原告的日常生活由付酬的钟点工予以照料,李小某经常回去看望两原告,但两原告拒不开门接纳李小某。现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对李小某涉案房产的赠与,并重新过户至两原告名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两原告自愿将赠与房产过户至被告李小某名下,赠与合同成立并已生效,李小某已经实际领取了赠与房产,两原告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该案并不属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且已超过法律规定1年的撤销请求权期间,故两原告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鉴于李小某多次试图回到两原告身边照顾,且李小某向法庭书面承诺履行扶养义务,现两原告以李小某拒绝履行约定的扶养义务为由请求撤销赠与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买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