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治

经典案例

谁该为直播间“冲动”买单

今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2026)》。白皮书显示,涉未成年人网络纠纷收案量从2021年的50件升至2025年的997件,增长近20倍。其中,直播打赏类纠纷个案最高金额达650余万元。与此同时,全国多地法院接连审结多起配偶打赏追回典型案件,“直播打赏”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

司法实践中,打赏金额背后的法律纠纷十分复杂,尤其是直播打赏的行为定性,配偶、子女、员工的打赏款能否追回以及多方责任划分等,更是亟须厘清的突出问题。

配偶打赏钱款能否追回

据艾媒咨询发布的《2025年中国短视频/直播市场消费行为调查数据》显示,短视频/直播内容已成为中国用户日常高频接触场景,在消费类型中,主播打赏占比38.85%。有数据表示,2020年至2023年间,全国法院受理的涉直播打赏离婚财产纠纷案件年均增长超45%。

直播打赏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直接决定了后续能否追回打赏款。当前司法实践并非“一刀切”,而是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两种法律定性,即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和赠与合同关系,这是判断配偶的打赏款能否追回的关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财富管理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黄利军向记者介绍,网络服务合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订立的以提供网络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合同。认定该类合同时,法院主要基于“平台提供服务”“用户获得服务”“存在对价关系”三个方面进行考量。因此,在惯常的直播场景下,用户的打赏行为通常被界定为网络服务合同项下的消费行为。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直播打赏案例显示,刘女士与高先生系夫妻,2024年开始,刘女士发现高先生沉迷观看直播,半年内陆续在某直播平台充值8万余元,累计打赏主播孙某两千多次。刘女士认为,高先生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确认充值打赏行为无效,孙某、直播平台返还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先生的充值打赏行为具有小额、高频、长期的特点,未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本案不存在合同无效情形,驳回刘女士的全部诉请。

黄利军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依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打赏的金额和频率符合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应当认定为一种日常消费,属于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合理处分,并非无权处分行为。”黄利军对记者说,“在这种情况下,若想追回打赏款,关键证据包括非打赏一方配偶不知情的证据和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证据。”

黄利军告诉记者,若线上打赏系针对直播服务所作出的,即使打赏方与主播存在线下不正当关系,通常不能直接将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打赏行为是以维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主要目的。实践中,判断其是否为主要目的,主要从主播与用户之间是否超出正常互动关系、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是否具有持续性来认定。

“法院通常会综合用户与主播的聊天记录、消费记录、线下行为、主观心态等双方的情感交往程度及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定。”黄利军表示,尤其是带有暧昧意思表示和情感暗示的金额与互动内容,如520、1314等数字,“老公老婆”“亲爱的”等称呼,法院会着重参考此类情况。此外,法院通常还会判断其不正当关系开始的时间节点,审慎判断打赏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厘清家事代理权的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若打赏方的打赏行为是出于维系不正当男女关系,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打赏方或配偶均能以‘不当得利’要求主播返还。”黄利军表示,这一路径的核心在于打赏行为本身因“目的不正当”而无效。

孩子打赏平台可能担责

除了配偶直播打赏外,打赏人的身份不同、资金来源不同,打赏款法律上的定性与追回路径也大相径庭。

2022年5月至2025年5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审结涉未成年人游戏充值和直播打赏案件近700件,单案最高标的额达310万元,平均标的额8万余元,累计为家庭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

小李是一名刚满14周岁的中学生,她背着家人在某网络科技公司运行的App上注册账户并登录使用。在2025年8月29日至9月20日期间,小李在该平台内频繁给主播刷礼物、充值金币、进行付费互动,短时间消费25968元。不久后,小李的家人发现家庭支出异常,才得知小李私自打赏主播的事实,便联系平台客服要求其退还未成年人私自消费的全部款项。在双方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小李向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确认,小李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网络科技公司一次性退还小李打赏消费款项的90%即23371元。

黄利军认为,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打赏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该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有效,不相适应的则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方为有效。在此等情况下,追回时需要保存能够证明“打赏系未成年人自行操作”的证据,例如,家中监控录像、账户的浏览记录与时间、打赏时间段内法定代理人不在场的证明等。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二届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硕表示,平台应严格执行国家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自身平台制度、处罚机制、合规流程进行全面审查,查缺补漏。同时做好对主播及普通用户的宣讲及教育工作,完善白名单及黑名单设置,优化投诉处置流程,提高响应时间及处置准确性。

非法打赏触碰法律红线

前两类案件中,打赏钱款大多来自家庭账户,而挪用或侵占公款打赏则直接触碰了刑事追缴的红线。

“00后”闭某不仅喜欢在某短视频平台观看直播,还经常高额打赏主播,可这一爱好也令她经常入不敷出。2024年9月,闭某入职上海A公司旗下某餐饮店担任收银员,负责盘点当日的营业额。一个月后,她开始利用职务便利,自行收取客户款项,并通过操作电脑、制作虚假营业报表平账的方式掩盖侵占行为。

2025年4月,经理发现营业报表有误核实时,闭某承认了上述行为。经查,闭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48万余元。作案期间,她在短视频平台充值55万余元。今年1月26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闭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旭亮表示,如果打赏资金来源于公司经营收入、合伙财产或他人委托管理的资金,相关权利方可以主张追回,但主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而拒绝返还,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司法实践中,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对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产生不同影响。如果打赏人系公司员工、合伙人或受托人,挪用或侵占资金打赏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等刑事犯罪,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委托人可以进行报案,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由司法机关追缴,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无权处分要求返还。

“无论是刑事救济途径还是民事救济途径,最终能否追回款项还需要判断主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周旭亮分析,善意取得需要同时满足:主播善意,不知道打赏资金违法;打赏的金额属于合理对价;打赏人已经完成支付,并且主播履行完毕,如提供了表演服务。司法实践中一般会重点审核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最终裁判是否应当予以返还。

挪用或侵占公款打赏致企业受损,而使用赃款打赏则直接牵涉了更多被害人的“钱袋子”。黄利军表示,不同于普通的直播打赏行为,使用赃款赃物进行的直播打赏通常数额巨大,不论是直播平台还是主播对于这类数额巨大的打赏通常不会提供合理对价服务,所以这类打赏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落入“善意取得”制度的框架,故使用赃款赃物进行的直播打赏,应当依法予以追缴。

多方责任如何划分

不同主体、不同目的的打赏追回诉讼,往往涉及多方责任。许硕分析,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应该为三方,分别为打赏人、主播以及平台。原则上打赏人应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为自愿打赏,打赏钱款为自身合法财产,具备完全处分权。而主播应遵守平台规则和法律规定,不能违反平台和法律规定,出现诱导、欺骗他人打赏的行为。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明确直播规则及充值、打赏规则,并对主播身份及行为进行审核,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对主播进行处罚,或进行网络阻断,避免违法行为的进一步扩大。同时,无论平台是否对主播的打赏收入进行抽成,平台均应履行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审查义务,保障交易过程的安全、透明。

从目前司法实践看,法院在认定主播应返还的打赏款数额时,通常以主播实际从平台分成的收入为基准,而非打赏总额。周旭亮分析,其原因在于打赏资金往往先进入平台账户,平台按约定比例扣除后,再将剩余部分支付给主播。按照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主播返还的部分也仅是因为打赏行为而取得的部分,平台分配的部分主播无法支配,既无取得利益,亦无返还的义务。

“当然,如果主播与平台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共同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的情形,法院也有可能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情形较为少见。法院一般会结合主播实际获益、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判定应当返还的金额。”周旭亮补充道。

针对平台的责任,周旭亮分析,现行法律层面未要求平台对打赏资金来源承担一般性的实质审核义务。平台与用户之间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其注意义务主要体现在事中规则设置及事后配合调查,但根据今年4月网信办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平台负有管理性审核义务,若平台流于形式,仍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许硕认为,该管理通知压实了平台责任,清晰划定平台权责,督促平台将自身监管义务从被动审查转变为主动合规,进一步促使平台规则更透明、管理更刚性、处置更规范,具有积极意义。其虽然不属于法律法规,不能直接在诉讼中适用,但其可以作为法院明确各主体责任范围,以及评判各主体行为是否合规的一个参考依据。

来源|《法人》杂志

作者|《法治日报》记者 辛红 《法人》见习记者 姚瑶

编辑:迟明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