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获取、使用平台用户数据,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6-06-08 16:42:33 来源:北京日报
通过批量注册会员账号、编写爬虫程序抓取平台数据,再搭建网站对外出售查询权限,牟取商业利益。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不正当获取、使用平台用户数据案件,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余元。
该案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的首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的“数据专款”规定,保护数据权益、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
据了解,原告某科技公司是某知名职场社交平台运营主体。平台汇聚了大量用户姓名或昵称、当前公司及职位、工作年限、工作经历和教育经历等职场信息。根据平台服务协议,用户不得实施数据爬取等行为,平台同时设置技术措施限制非会员用户访问相关数据,并对违规访问行为进行追踪处理。
法院查明,被告王某使用多个手机号注册平台账号并开通商务会员,通过获取网页源代码、编写爬虫程序、搭建网站等方式,绕过平台登录验证和访问权限控制措施,自动抓取平台数据并存储至其运营的网站。随后,又通过网络平台销售访问该网站所需的用户名和密码,对外提供数据查询服务。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运营、销售涉案网站付费使用权,提供涉案数据查询服务,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数据是原告合法收集、存储或使用,通过其实质性投入而形成,并能为其带来经营利益或竞争优势的数据集合,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合法持有的数据。
被告行为不正当攫取了原告的用户及市场份额,对涉案平台的主营业务产生了实质性的替代效果,并且可能带来数据安全风险,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对数据供给与流通市场已有的竞争秩序产生破坏,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方式、主观过错、影响范围及持续时间等因素予以确定,认定原告经济损失为20万元,并全额支持律师费、取证费等合理开支3万余元。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余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副庭长张倩表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平台经济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载体。平台通过长期投入形成的数据集合,具有受法律保护的正当利益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数据专款,旨在明确数据获取和使用的行为边界,防止通过技术手段不当攫取他人数据成果,维护数据供给与流通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本案判决提出了数据专款适用的4个要件,明确“合法持有的数据”的认定标准,为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内规制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数据供给与流通秩序提供了有益参考。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孟雁北认为,法院在本案明晰了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析框架,向市场主体释明了数据获取、数据使用行为的红线,为执法与司法认定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较为明确的指引,助力我国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编辑:迟明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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