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治

理论研究

法治如何回应技术之变:新兴领域前沿法律焦点探析

随着数字经济与科技创新的呈指数级跃升,人工智能、低空经济、数据权利与数字遗产等新兴领域的法治问题日益凸显。法治是应对技术不确定性的有效手段。结合法学理论与我国司法实践需求,对新兴领域的法治焦点问题进行深度的法理剖析与路径重构,是保障新质生产力健康发展的实践要求。

一、 破解人工智能法理迷局:在技术向善与安全可控中寻求平衡

2026年,人工智能领域立法成为备受瞩目的议题,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法草案起草工作,旨在规范技术创新应用,防范技术滥用风险。从法学视角审视,当前人工智能法治建设亟需突破三大法理困境。

深化数据基础制度,填补数据产权与安全规则空白。人工智能的深度学习高度依赖海量数据的“喂养”。然而,当前我国数据产权的精细化界定尚待完善,数据流转、交易的规则仍具滞后性,极易诱发隐私泄露及“数据孤岛”等问题。数据作为新型权利客体,其产权界定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及“促进流通利用”的原则。应依托《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立法层面进一步细化落实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机制。同时,建立健全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压实平台企业的数据安全主体责任。

穿透“算法黑箱”,完善算法监管与侵权责任体系。算法的隐蔽性与自主性,导致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等问题监管难度剧增。同时,当人工智能应用引发侵权甚至安全事故时,责任由开发者、部署者还是使用者承担,现行体系尚未形成无缝衔接的清晰规则。破局之道在于场景化治理与差异化归责:对于一般应用场景,可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对于医疗、自动驾驶等高危领域,应参照高度危险作业适用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并通过设立强制保险制度分散风险。此外,需强化算法备案与可解释性要求,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

坚守法治红线,防范技术异化与伦理失范。深度合成(Deepfake)极易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生成式AI的广泛应用对现行著作权制度形成强烈冲击;智能替代用工则引发了新型劳动者权益危机。在此背景下,人工智能立法必须将“科技向善”的伦理准则法定化。明确“人在回路”(Human-in-the-loop)的法治底线,强化对个人知情权、拒绝被算法自动化决策权及人格权的刚性保护,确保技术演进不以牺牲人的主体性为代价。

二、 护航低空经济腾飞:构建立体化空域治理与责任规则

低空经济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正迎来增长,但也对传统的平面化社会治理模式提出了立体化挑战。

目前,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的适航审定、空域划设及飞行管理规则仍处于探索阶段。法治建设需率先破题:一是确立低空空域的公共资源属性,完善低空航路网的路权分配规则,制定全国统一的低空飞行管理条例;二是明晰低空飞行器致害的侵权责任分配。由于其移动速度快、坠落破坏力大的特征,应明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并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强制保险体系;三是规范低空数据采集行为,严防无人机在测绘、巡检中侵犯国家地理信息安全与公民隐私。

三、 拓宽数字财产保护边界:回应数字时代遗产继承新诉求

公众不仅关注实物财产的传承,支付宝余额、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以及微信、社交媒体账号等兼具人身与财产属性的数字资产,其继承问题日益引发纠纷。

民法典虽确立了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原则,但针对数字遗产的定性、确权、继承顺位与平台协助义务的体系化规范依然匮乏。从民法理论出发,具备可支配性与财产价值的数字权益理应纳入遗产继承范围。未来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应着力厘清:其一,打破网络平台凭借“用户协议”独占数字资产控制权的限制,确认用户的数字财产继承权优先于单方格式条款;其二,平衡数字遗产的财产价值与死者个人隐私保护,探索设立“数字遗产管理人”制度;其三,明确平台在核验继承人身份、移交账号控制权及配合数据提取等方面的法定义务。

四、 提升涉外法治效能:积极参与全球数字与科技治理

随着对外开放的持续深化,跨境经贸、数据跨境流动与科技合规等涉外法治议题愈发突出。

面对复杂的国际环境,我国亟需加快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提升国际规则话语权。一方面,要丰富和完善阻断与反制的法律工具箱,健全数据跨境安全管理机制,为我国科技企业“出海”提供坚实的合规护航;另一方面,我国应化被动遵守为主动引领,积极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参与全球人工智能、跨境数据流动等新兴领域国际标准与条约的制定,推动形成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法治秩序。

五、结语

新兴领域的法治建设,是一场平衡“鼓励创新”与“底线防范”的法治探索。面对技术带来的未知与变量,要不断供给高质量的法律规则,敏锐捕捉并填补制度盲区,为新业态、新模式的生长提供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土壤。(汕头大学法学院杨现晴)

编辑:迟明绪